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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款怎么做账

发布于 2024-04-20 01:06:48 作者: 禹诗翠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将会介绍无偿借款怎么做账,有相关疑问的阅读者,那就请继续看下去吧。

企业无偿借款如何做账务处理

企业无偿借款如何做账务处理

优质回答【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贵公司将闲置借款借与他人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不属于无偿借款。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

企业无偿借款,视同收入的利息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优质回答企业无偿借款,视同收入的利息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视同销售计提的增值税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会计分录具体都是怎么做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企业无偿借款,视同收入的利息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通过上述资料内容,相信大家都知道怎么去做相关会计分录了.注意,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都会被视为销售处理,都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的.在此,小编还介绍了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的会计分录,仅供参考!

股东借款给公司怎么做账?要交税吗?

优质回答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当资金链出现问题时,除了可以向银行贷款,也能向股东借款。股东借款给公司怎么做账?要交税吗?本文就针对问题作详细解答。

股东借钱给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归还股东借款分录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要交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没有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不需要缴纳个税。

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合法?

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合法的,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其拥有的财产均由股东投资而形成。公司向股东借款后,应计入会计账簿。

另外,股东不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不违反公司章程法规的前提下,向公司借款也是合法的。

更多推荐:股东向公司借款怎么做账?

公司向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怎么做账

优质回答公司向关联企业无息借款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关联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有专门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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