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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

发布于 2024-05-09 21:39:35 作者: 夫觅荷

每一个创业者都有着创造一个独一无二的企业的梦想。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它是必须的,因为它将为你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和信誉。今天主页给大家带来有关筹建企业做账流程的内容,以下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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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

A.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B.债务人被依法注销,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C.债务人2年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偿还的应收账款

D.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账款

2.(单选题)下列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A.筹建期应确认为企业的亏损年度

B.筹办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2年的时间内进行摊销

C.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D.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3.(单选题)某商贸公司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冰箱20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同时赠送加湿器20台,每台加湿器成本500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600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商贸公司就该业务确认冰箱的销售收入是( )元。

A.50000

B.70000

C.72000

D.60000

4.(单选题)下列关于所得税来源地的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是( )。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销售企业所在地确定

B.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使用特许权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D.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单选题)下列各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

A.转让国债取得的转让收入

B.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C.国际金融组织向居民企业提供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

D.种植观赏性作物并销售取得的收入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这里考查学员识记性的内容,需要考生熟读教材,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考生要注意企业筹建期间的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有区别的,选项A:企业筹办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选项B: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时间内进行摊销;选项C: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选项D: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3.【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应确认冰箱收入=60000/(60000+600×20)×60000=50000(元)。

4.【答案】B。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认。这一直是历年考试的高频考点,需要充分引起考生的关注。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支付、负担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选项D: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5.【答案】B。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选项A: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但转让国债所得不免税;选项B: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选项C: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选项D: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一律作为开办费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 1、首先可参照执行“国税函[2009]98号”文件: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并请参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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