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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四月份出台七号文件的内容?
发布于 2024-10-30 19:28:10 作者: 梁丘晴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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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四月份出台七号文件的内容?

优质回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国际上赢得广泛赞誉。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制定国家残疾标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办好2008年北京残奥会和2010年广州亚洲残运会。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八)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提高国际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做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批约和履约工作,充分展示我国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借鉴国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中国残联要加强对全国残疾人工作的指导。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二:残疾人创业项目计划书
优质回答残疾人创业项目计划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是一份全方位的项目计划。不过,你知道创业计划书的写作格式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残疾人创业项目计划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残疾人创业项目计划书1
活动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残疾人走进了网络,开阔了眼界,对外面世界的变化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内心更加迫切的希望走出网络,走近现实融入社会,但是由于经济条件较差、无障碍设施不齐全、家庭成员和自身身体状况较差等原因,所以愿望很难实现。 目的意义:这个项目能使一些重度残疾人走出家门,能亲眼看到祖国的大好山河以及自己家乡繁荣兴旺的景象,同时感受到这份来自社会、来自他人的真诚关爱。也希望能吸引新闻媒体的视线,带动更多的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好心人加入到这一爱心项目中,满足更多的残疾人的需要。净化社会风气,增强人们扶残助残意识,真正为创建美好的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项目名称:百名残疾人出行活动
受益人数:
五十人
项目时间:
20XX年10月1日-2012年8月1日
项目地点:
只要某地有符合条件且愿意出行的残疾人及一定的志愿者基础,就可实施 所需资金:两万元,每名残疾人出行资助四百元左右,五十名总共两万元。
资金使用:受助残疾人的交通费、食宿费、旅游景点费用;志愿者每次帮助出行的补助费用(一天十元);一定的装备费用(统一的徽标、帽子、旗帜等),总在两百元左右。
申请资格:残疾人证件、身份证、残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的残疾人残疾程度以及困难程度的证明文件。本人要保证不得有残疾以外的其他疾病等。信息在有限范围内公开。 项目流程:
一、出行
1、发布计划书
2、受助人登记资料
3、登记资料受理
4、审核组负责审核,最晚一个月内要给予答复
5、通过的人员组建当地的志愿者小组
6、确定出行流程
7、实施
8、出行记录,凭票据报销
9、公布网络
二、总体流程
1、20XX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2、期间按照人数和批次组织出行
3、20XX年7月15日根据当时情况决定是否结束本项目
4、项目结余进入自强运行和维护项目
注意事项:
1、 资金两万块钱,不得募集超过两万元,所有资金使用情况在自强人公益论坛公布,必须要有专门发票上传网络公开,如果确实没有发票的需要两个人的手写证明并上传网络公开。
2、 每位捐款人捐赠资金都要对应给某位残疾人,先到位资金先实施,每次活动结束都要以最快时间写相关报道发布在自强人公益论坛,要及时反馈给捐款人活动完成情况。
3、 百人出行项目不是说一次百人出行,而是分批次的,甚至可以专门为一名残疾人实施出行计划。
4、 每名残疾人出行原则上是四百元,多退少补。
5、 捐款人有权决定资金用于哪位残疾人出行(可以不通过审批组审核),但是必须捐赠前就明示(已经通过审批组的除外),有其他附加条件也需在捐赠前提出,一旦捐赠不得
收回或者更改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捐款人有权对通过审批的受助人资格提出异议。
残疾人创业项目计划书2
一、项目概要
(一)社区简介
康体嘉苑社区位于淮安市生态新城西片区,通甫路东侧,体育中心北侧,总占地面积约为203亩,建筑面积为18.69万平方米,共1524户。康体嘉苑社区由原来的严卓村、金牛村、运南村以及富城村四个村规划合成的一个社区,作为村民拆迁的安置房来使用,曾被评为省安置房中的“金品工程”,于2010年9月开工,2012年8月竣工。2012年9月2日,生态新城富城路办事处成立,统一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康体嘉苑社区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为公安新城分局,并在每个村设立一个党支部。该社区的公共娱乐场所有4家,并配有幼儿园、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百姓大舞台、社区卫生服务站,另外社区还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中心,为居民的文化娱乐、衣食住行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近两年来,康体嘉苑社区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服务单位的原则,紧紧围绕社区和谐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服务居民的公益活动,服务广大群众,增强了社区居民的凝聚力、归属感和认同感。
(二)项目背景
据统计,我国现在共有8500多万残障人士,身体的残疾导致他们特殊的心理特点及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在生活、学习和就业方面遇到诸多困难,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和帮助,甚至遭到厌弃或歧视,从而会产生轻视自己的心理。不愿主动与人接触和交流,对未来也表现出焦虑或悲观。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残疾人士不仅不能健康成长,连基本的人际交往也会出现问题。按照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可知,虽然残疾居民不同于正常人,但也应有享受正常人幸福生活的权利。所以,扶残助残残疾人士改善消极的人生态度,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是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淮安市生态新城康体嘉苑小区共有住户1500多户,其中残疾家庭有210户,并且有部分家庭存在两个残疾人。2015年1月4日起,生态新城富城路办事处配合上级,积极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为
进一步了解本社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推进扶残助残项目的开展,我们实习小组以调查员的身份,将“扶残助残,有你有我”作为项目主题,基于专业的社会工作理念的指导,运用社区工作方法,对本社区残疾人进行走访和调查,为帮助残疾居民增强自信心残疾人士建立良好的支持网络,正常的融入社区,建立扶残助残的阳光社区为目标,我们制定了此项目计划书,并在实习期间对项目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践。
二、理论框架
我们此次项目的工作对象是社区中的残疾居民。这些人员普遍表现为生理上存在残疾,缺乏自我照顾、正常生活的能力。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分析制定工作方案时,社区照顾模式成了社区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工作的方法之一。
社区照顾是动员社区资源,运用非正规网络,联结正规服务所提供的服务支援和设施,让有需要的人士在家里或社区中的家庭环境下得到照顾,过着正常的生活,加强在社区内生活的能力,达到与社区的融合,并建立一个具有关怀性的社区。社区照顾按照服务提供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正规照顾和非正规照顾两类。
社区照顾的技巧与服务方式分为社区层面和个人家庭层面。在社区层面的技巧与服务方式包括资源调动、社区联络、社区教育和社区照顾训练。此次项目以服务对象的需要为导向,社会工作者从微观的个案工作方法、中观的小组工作到宏观的社区工作方法,每个层面的工作都有人、财、物的调调、管理与服务的整合。
社区照顾模式的策略主要指我们使用什么方式使服务的使用者和服务者相互理解沟通,进而建立起彼此信任的关系,我们使用什么方法建立社区照顾的服务网络,已完成社区照顾的任务,实现社区照顾服务的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
1、确定社区照顾的服务对象群及居住所在,与之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并探索他们自身的潜能与资源他们建立自信心。
2、建立社区照顾网络和自主组织。分为:直接服务的自助组织服务系统,同类型服务对象的互助组织的服务系统,社区危机处理的自助组织服务系统。
在方案设计实施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及时做好相关的跟进,监督以及评估工作。在随时根据社区可变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服务方案,从而使服务方案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促进社区整体的发展。
三、项目目标
(一)项目总目标
帮助残疾人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培养居民对残疾人的关心照顾意识,残疾人之间加强沟通,协助社区建立一个帮扶残疾人士的阳光康体社区。
(二)过程目标
1、加强社区全体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培养他们主动关心、照顾社区残疾居民的社会意识,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观念。
2、帮助残疾居民增强自信心,正常的融入社区,协助他们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社交关系。
3、充分挖掘和动员社区内外资源,在社区中形成支持网络,建立照顾和关怀的阳光社区。
4、普及政府对残疾人保障和福利方面的相关政策,让残疾人享受到社会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减少其待遇上的不平等。
5、加强社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增设残疾人志愿服务小组,搭建一个平台,让残疾人得到更好更专业的服务。
四、受益群体分析
(一)资格
康体嘉苑社区内的残疾人士,包括各个年龄层的男女残疾人士,及不同类型和不同致残原因的残疾人士。具体服务对象是由于身体残疾导致生活行为方式出现偏差,面对人群和社会采取逃避方式或悲观态度,有自卑情绪的残疾人
(二)特点
1、康体社区内残疾人士数量较多,占社区总人口的14%,男女人数相差不大,且分布于不同年龄层。
2、康体社区内残疾人涉及的残疾类型范围较广,包括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及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也不一。同时致残原因较为繁多,总的来看,可分为四类:先天残疾、因病致残、因工致残、意外事故。
3、社区内残疾人士较为敏感,很少在社区内走动,参与社区事务与各项活动,对外界有一定的抵触性。其日常生活多依靠自身或家庭,较少接受到社区的照顾和帮助。
4、康体社区居民均为原拆迁地村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对医疗保障方面的知识了解较少。很多人身体遭受伤害之后,因为各种因素,缺乏有效的治疗和服务,致使原本可以改善甚至治愈的疾病得不到解决,成为长久之痛楚。
五、拥有的资源及可调动资源
(一)拥有的资源
1、人力资源
居委会工作者若干,实习小组成员,社区登记志愿者若干。全国残疾人服务于需求专项调查人员。
2、物资
社区原有的相关的活动设备、宣传栏和展板等;社区具有一定的社区活动经费。
(二)可动用的资源
1、社区原有的相关的活动设备:康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志愿服务工作站、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电脑、活动器材等设备,以及社区拥有的资金与新进物资。
2、康体嘉苑每周一、三、五开放的文体活动中心“百姓大舞台”。
3、社区辖区内的各单位及政府支持、相关的赞助商以及社区居民。
4、康体社区残疾人基本资料、残疾等级和他们对于教育、社会保障、康复和文化体育等方面需求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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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体残疾分几级,级和级之间有什么区别?可以享受什么政策?有什么好处
优质回答(1)一级肢体残疾:
①四肢瘫痪:双下肢截瘫、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②双前臂和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或单大腿截肢或缺肢。
③四肢功能极重障碍,不能保持坐姿或两肢功能极重障碍并有另一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①双下肢截瘫或偏瘫但遗留部分功能。
②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 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③四肢中有两肢功能极重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
①双大腿截肢或缺肢;一全腿或一大腿截肢(包括缺肢);双前臂截肢或缺肢;单前臂和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上臂和单腿截肢或缺肢。
②四肢中有一肢功能极重障碍,兼另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有一肢功能重度障碍,兼另两肢功能轻度障碍;或有三肢功能中度障碍;或四肢功能均有轻度障碍。
③凡有两手拇指缺损并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双手虽遗留拇指但缺七指。
(4)四级肢体残疾:
①单肢(包括上、下肢)全部截除或缺损;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小腿或单足截肢、缺肢。
②双下肢不等长,且相差大于5厘米;70度驼背或45度脊柱侧凸。
③单肢(无论上、下肢)功能中度障碍或双肢功能轻度障碍。
④脊椎(包括颈椎)强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 利
第七章 环 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业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业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业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业务。
第十五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业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业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业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业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业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 公共业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业务和辅助性业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政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 境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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