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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转账资金项目申报
发布于 2025-05-03 20:42:03 作者: 野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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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创新药械、生物制造、AI 等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从核心技术攻关、“医工融合”攻关、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生物制造和医药产业化、产品出海等产业链全链条予以扶持,同步面向产业生态构建,支持AI 药械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和发展、高端论坛展会举办等,本次申报指南共包含8个扶持专项、12个扶持类别。
一、核心技术攻关类
(一)创新药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围绕肿瘤、心血管疾病、自免性疾病、代谢类疾病及其它罕见病治疗,开展1类小分子创新药、抗体药物、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细胞治疗药物或1-3类中药等研制并取得临床批件。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五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拨付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 银行贷款承诺 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5)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7)项目建设期内相关成果需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签发的化学药、生物制品1类药物或中药1-3类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或默示许可。
(8)项目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二)生物制造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条、第六条。
2.扶持方向
(1)支持基因编辑与基因组合成、底盘细胞构建和改造、分子合成途径设计和整合、代谢网络中酶调节增强等核心技术攻关。
(2)支持大容量生物反应器等生物制造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五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拨付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单位上年度在生物制造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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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 银行贷款承诺 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5)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医工融合”攻关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十二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开展高端植介入医疗器械、高端医学影像、高端放疗设备、医疗机器人、脑机接口领域技术攻关。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领域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支持3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均拨付至牵头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用于牵头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应联合申报,申报单位需包含企业和三级临床医疗机构,每家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一个扶持方向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4)项目牵头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 银行贷款承诺 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7)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8)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牵头单位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9)项目相关成果应包含三类医疗器械(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应在建设期内由项目申报单位作为主体提交产品注册申请或完成产品注册。
(10)项目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三、临床试验类
(一)医疗机构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十三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九条。
2.扶持方向
支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机构向企业提供以注册上市为目的的医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服务。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GCP机构为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的临床研究报告,应在2024年4月11日到2025年4月11日期间取得,且对应的临床试验合同书不得早于取得临床研究报告前2年内(开展肿瘤治疗领域1类创新药临床试验的可追溯到5年内)。对于开展医药临床试验项目达到5、15、30项,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达到10、20、40项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200、300万元资助,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100、150万元资助。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须按照GCP规范获得相应医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
(3)同一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核算。同一项目中,作为牵头单位(含单中心)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可按照参与单位进行核算。
(二)创新药临床试验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2.扶持方向
支持治疗肿瘤、心血管疾病、自免性疾病、代谢类疾病及其它罕见病的1类小分子化学药、抗体药物、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细胞治疗药物、中药等。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对首次完成II期临床试验、取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并正开展III期临床试验、已完成临床入组的创新药管线,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首次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取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并已提交上市注册申请的创新药管线,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申报要求
(1)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2)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3)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4)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5)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临床试验报告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临床试验报告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6)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同时完成国内外临床试验的不重复支持。
四、注册许可认证类
(一)创新药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四条。
2.扶持方向
支持治疗肿瘤、心血管疾病、自免性疾病、代谢类疾病及其它罕见病的1类小分子化学药、抗体药物、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细胞治疗药物、中药等。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取得注册许可证的1类创新药,市发展改革委直接予以批复立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开展Ⅲ期临床试验取得注册许可证的,奖励额度为6000万元;对免Ⅲ期临床试验附条件取得注册许可证的,奖励额度为3000万元;同一品种此前已获得我市临床试验支持的,按已获资助金额对奖励额度予以扣除。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注册证书需为首次取得(含市外新迁入)。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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