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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度过此次疫情的难关,政府采取了哪些财政政策?

发布于 2025-05-17 21:46:09 作者: 淳于秋灵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重点带大家了解疫情期间深圳创业补贴政策,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为度过此次疫情的难关,政府采取了哪些财政政策?

为度过此次疫情的难关,政府采取了哪些财政政策?

优质回答缓解疫情对企业经营形成的冲击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一是积极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中央省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使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经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间内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同时要求,各县(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请市级相关企业及各县(区)财政部门务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前将贴息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

二是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适当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参与我市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合理降低准入门槛,降低融资担保费至 1%以下,简化反担保措施;对受疫情严重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可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存量中小微企业中涉及疫情防控的医药医疗类、民生保障类等企业,积极协调合作银行共同采取贷款期限展期、无还本续贷,保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建设、科研攻关等行业的项目,开辟绿色金融服务通道,简化手续,特事特办,采取多样化融资担保模式。

三是加强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服务。各接续还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承办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提供倒贷续贷的应急周转保障服务。

四是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帮扶政策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承保机构要为创业担保贷款客户提供延期、展期服务其渡过难关:一是帮助疫情期间感染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客户办理贷款展期和贴息手续;二是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较大的创业担保贷款客户,适度增加短期担保额度支持;三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五是开启 24 小时业务在线服务。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企业业务咨询,鼓励客户采取线上方式处理担保、接续还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等业务,开启 24 小时线上沟通和快速审批通道服务,对项目前期咨询、资料递交、受理、审批等工作,采用电话、快递、网络、线上资料扫描传递、视频会议等方式办理,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减少人群密切接触,合理安排,保证各项业务运营不中断。

六是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机构、接续还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承办机构要建立风险信息日常采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避免引发单个重大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我市经济高质量稳定发展。

二:广东在疫情期间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优质回答新一轮疫情席卷而来,广东省税务机关在这个特殊期间提出了不少办税缴费的便利化举措,接下来跟随深空网一起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吧。

广东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22.1.1-2022.12.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年终奖单独申报。

7、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免于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9、外籍个人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

1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3、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4、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15、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16、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17、延长高校学生公寓税收优惠。

18、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9、自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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