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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设立市级艺术专项补助经费 支持中小学生艺术团建设和市级艺术展

发布于 2025-07-10 07:42:04 作者: 子车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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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 为深化美育教学改革,加强青岛市中小学生艺术团建设,完善校、区(市)、市三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机制,深度打造青岛市中小学生艺术节、青岛市中小学艺术教育成果汇报演出等美育活动品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设立市级艺术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支持青岛市中小学生艺术团建设和市级艺术展演等活动。

明确支持补助对象

支持补助对象为由青岛市教育局认定命名为青岛市中小学生艺术团〔含管(弦、行进)乐团、民乐团、合唱团、舞蹈团、戏剧(朗诵)团、戏曲团〕的学校和由青岛市教育局评估确定的市级艺术展演活动承办学校。

青岛市中小学生艺术团实行动态管理。青岛市教育局每三年组织一次青岛市中小学生艺术团不同项目分团的申报与认定。申请学校于评审年度的5月份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艺术团的历史沿革、规模、师资、培训、开展“艺动城乡”联谊活动及取得成效等情况,区(市)所辖学校需经区(市)教体局初审合格后报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区(市)推荐的学校和申报的直属学校考察评审并商市财政局后,对合格学校予以认定命名,每次每个类别的市级艺术团数量不超过20个。

青岛市市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实行承办制。申请承办学校,每年10月中旬前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拟申请承办的项目、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区(市)所辖学校需经区(市)教体局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教育局根据申请学校的具体情况,经评估并商市财政局后确定各展演项目的承办学校。

确定补助标准和专款专用原则

青岛市中小学生艺术团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艺术团管(弦、行进)乐团每团补助20万元;民乐团每团补助15万元;合唱团每团补助15万元;舞蹈团每团补助15万元;戏剧(朗诵)团每团补助15万元;戏曲团每团补助15万元。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对艺术团训练、演出、交流、购买制作设施设备、演出服装、支付版权费和创作费、聘请专家以及参加各项展演活动的交通费和保险费等予以支持。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承办学校应当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保障艺术团正常开展活动。

对承办青岛市市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市级行进管乐展演项目补助25万元;市级器乐展演项目补助25万元;市级舞蹈展演项目补助25万元;市级合唱展演项目补助15万元;市级戏剧(朗诵、戏曲)展演活动项目补助15万元;市级美术展(工作坊)项目补助15万元;市级啦啦操展演项目补助10万元;年度艺动城乡项目每学校补助4万元;年度艺术成果汇报演出项目补助30万元。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对展演活动的场地费、专家评审、食宿和往返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大型乐器和灯光音响等设备租赁费、参演学生证书费、录制费、主持人费等予以支持。

逐步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校园文化

各区(市)和学校要加强所辖青岛市中小学生艺术团和市级艺术展演项目承办学校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以“面向全体学生、人人享有艺术”为宗旨,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有机结合,市内外艺术教育资源统筹利用,发挥学校特色,逐渐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校园文化。同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全面展示各区(市)和学校艺术教育的成果和水平,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积极参与中小学艺术教育的良好氛围。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区(市)教体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学校资金使用的指导,加强资金监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适时调整青岛市中小学生艺术团和市级艺术展演活动承办的数量和补助标准。(城市信报记者 郝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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