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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给人才发福利了!个人最高奖励150万
发布于 2024-08-31 20:16:09 作者: 纳爰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介绍深圳纳税人享受什么福利,希望可以让你在这方面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1:深圳给人才发福利了!个人最高奖励150万

最佳答案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定)深圳给人才发福利了!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称,即日起至10月15日,符合相关条件者由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申报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根据2016年印的《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规定创新人才奖最高档奖励金额为150万元,深圳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奖励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通知显示,创新人才奖申报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人民币;其他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人民币;申报人未享受2020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申报人未申报2019年纳税年度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申报人所在的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包括为深圳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如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等本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等其他深圳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深圳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本年度创新人才奖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查实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此外还将取消申报人受奖资格,申报人自受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出创新人才奖申请,对已经获取奖励的,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取消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深圳户口福利有哪些
最佳答案1.安居房8755/平米
2.公租房800元1房1厅
3.租房补贴1.5w-3万
4.子女上公立学校
5.社保比非深户高很多
6.买房买车不限购
7.中考高考录取分数低
8.出国及赴港澳办证方便
9.工作方便(有的需深户担保)
10.失业可申请保险、领失业金
11.失业后考驾照,参加劳动局培训免费
12.申请微利房、廉租房 贷款买车,全家入户
3:深圳户口有什么好处和福利
最佳答案入户深圳的好处:
一、竞争需要深圳户口的岗位。不少企业单位和公务员职位,都指明要有深圳户口才能报考(或要有深圳户口担保)。深圳职员或雇员考试,一般只面向深圳户籍人士。
二、方便办证及各类证明,如港澳通行证、护照等。深圳户口居民可以办理一年多次港澳通行证。
三、更高的社会保险待遇。
1、除了医疗保险要高些外,拥有深圳户口的常住居民还有养老保险,交满15年可享受退休待遇;如果女方是深户,生育保险报销很多(在深圳生小孩,医院收费大概5500元,个人只需出500元);还有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个人不用交,都是公司交)等。深户居民的社保卡上每年的社保金额至少可以多出3千多块,门诊看病可以刷卡,医疗保险的5%进入个人帐户,其中个人出2%,企业出了另外的3%,有相当于60%的报销比例,住院只须支付10%的费用。
2、深户的新生儿就可以办少儿医保,孩子没入园或入学,可以通过社区工作站办理少儿医保,或者自己去社保局办理;非深户的孩子要入园或入学才能办。
3、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加上补贴每月800元失业金。如果有失业证,学开车免费,考个驾驶照免费,一年可以报销2000块的培训费。
四、方便子女上学。免除了借读费,学费可以更低,还可以在升学率较高的学校里申请到学位。高考不用回原籍考试,分数线要比其他省市要低很多,上大学的概率提高。
五、有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新出台的安居房的资格。
六、将来退休可以办理老人证,享受更高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
七、深圳户口居民可以贷款买车和贷款做生意,非深户不能贷款买车。
八、一人入户,全家即可全入户(3年后到公安局办理随迁)。
4:最新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最佳答案⑴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享受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的优惠(不足3.5万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企业所得税享受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具体相关内容参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
⑵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文件精神,福利企业进口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设备时可享受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限制进口设备除外)。
⑶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残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残疾人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情况,按每位残疾人职工每年3000或5000元的标准补贴福利企业。该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
下面介绍一下相关优惠政策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200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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