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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30万元资助!深圳养老服务机构可享51条优惠政策

发布于 2024-09-20 18:00:03 作者: 归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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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30万元资助!深圳养老服务机构可享51条优惠政策

记者从《深圳市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中了解到,在深圳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获得免征增值税,30万元一次性资助等一系列优惠措施。

日前,深圳市民政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有关要求,经梳理汇总,编制了《深圳市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列出了用地、规划和建设政策,税费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政策,运营资助政策,培训补贴政策,其他政策等六方面共51条政策。

在用地方面,提出对配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奖励容积。

同时,简化养老机构环评手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养老机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有产权等合法文件证明,在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在税费方面,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优惠。

提供社区养老机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医养结合方面,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由民政部门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在运营资助方面,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除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外,因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的,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为4万元,分4年资助,每年1万元。

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等级(含三星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外,深圳各区均对日间照料中心运营、长者饭堂运营提供数额不等的资助。

【记者】夏凡

【作者】 夏凡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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