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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程怎么做账:工程劳务费怎么做账

发布于 2024-05-26 19:01:00 作者: 羊淑慧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 ,相信看完本篇文章,你有不一样的收获。

工程劳务费怎么做账

工程劳务费怎么做账

优质回答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收到劳务费收入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2、发生的劳务费支出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工资等)

3、提税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结转税金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注:如果劳务费不属于单位的主营业务范围,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扩展资料: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参考资料:劳务费-百度百科

工程挂靠取得的收入怎么做账

优质回答一、挂靠经营概述

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挂靠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 管理费 ”

,而被挂靠的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办理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挂靠经营使得被挂靠企业存在下面的风险: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的风险。一旦挂靠单位出现合同违约,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等,被挂靠企业要首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实际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的风险;一旦发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实际施工,而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取费,结算工程款;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发包方可以请求仅支付工程价款的直接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当然可以依约主张权利;如果挂靠纠纷诉道法院,挂靠协议中约定的挂靠费,依法应当罚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出借资质的企业进行罚款,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尽管目前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对于被挂靠企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工程招投标等不规范现象还比较多,企业为了生存,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现阶段建筑业市场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文的目的不是讨论这种经营活动的违法性为题,主要是探讨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问题。

二、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个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讨会计处理的方法。

第一类: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人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即不违反建筑法,也避免了涉税风险。

挂靠人一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挂靠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

1、按照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

2、按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后,还要按照结算价高出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提取一个百分点;

3、按照挂靠一次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

作为财务管理主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甲方划款以后,才能再次划款给挂靠人;二是每次划款均必须由挂靠人提供发票;三是工程结算后挂靠人,必须向税务缴税的税票必须返回原件。

【案例】挂靠人以200万元,中标某项目,根据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交挂靠管理费3%,共计6万元。资金往来设立:“施工队往来结算”(或叫“内部往来”、或在应收帐款下设立内部往来明细进行核算)会计科目。

1、收到甲方拨款:借:银行存款200贷:应收帐款**甲方 2002、拨付挂靠单位工程款时:借:内部往来 **项目194贷:现金(存款)

1943、挂靠方提供发票时:(1)材料发票借:工程施工**项目成本(非人工成本)100贷:内部往来(2)工资表借:工程施工60贷:内部往来60同时:

(借:应付工资60 贷:应付工资60)(3)、税票: 借: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税金 =200*5%=10万元借:所得税:=200*3%=6万元贷:内部往来

16万(4)工程结算时:借:应收帐款**甲方

208贷:工程结算2085、结转工程结算项目:(假设结算金额为208万元)借:工程结算=100+60+10=208万元贷:工程施工—毛利=208-170=38万元贷:工程施工----成本项目1706、结转收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60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借:工程施工**毛利38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万元第二类: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我们把这种情况视同分包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大圣建筑公司以平凡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甲方流水开发公司签订了营销中心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000万。大圣公司与平凡公司挂靠协议约定,大圣公司按合同总价的4.5%支付平凡公司挂靠费(包含2%管理费、2.5%企业所得税),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大圣公司自行负担,以平凡公司名义缴纳。那么,大圣公司和平凡公司应该如何正规账务处理呢

首先说被挂靠公司-平凡建筑的账务处理:

1、 收到甲方公司工程结算款,根据结算单、进账单据处理借:银行存款1000贷:工程结算10002、

收到大圣公司成本票据,比如800,并拨付款项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贷:应付账款-大圣800借:应付账款-大圣800贷:银行存款8003、

开具建安发票1000给甲方,做收入及税金计提借:主营业务成本8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3.36%=33.6贷:应交税金-营业税1000*3%=30

应交税金-城建税30*7%=2.1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30*3%=0.9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30*2%=0.6 4、

结转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借:工程结算1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

再说挂靠公司-大圣建筑的账务处理:

1、实际施工,发生建筑单据成本支出,根据平凡公司签收的成本单据移交单(挂靠公司的各种成本支出单据,须以被挂公司-平凡建筑为抬头取得,否则,被挂公司将拒绝接收。)借:应收账款-平凡800贷:银行存款8002、

经计算,应收平凡公司工程结算款1000-(1000*4.5%+1000*3.36%)=921.4,而本公司实际发生支出为800,其差额作为应收账款处理,贷方则作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税金(这就是挂靠建筑的弊病)。

因此,此时大圣建筑应该开具建安发票121.4给平凡建筑以取得该笔款项的回收,否则,平凡公司因为没有相应成本票据将拒绝支付该笔差额。借:应收账款-平凡121.4(=921.4-800)贷:主营业务收入121.43、

收到平凡建筑划拨工程结算款921.4借:银行存款921.4贷:应收账款-平凡921.4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被挂靠公司平凡建筑收取的挂靠费1000*4.5%实际是没有单独计税的,实际上,这种业务相当于平凡公司的一个内部结算,大圣公司此时仅仅是平凡公司的一个内设施工队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它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当然,这是基于挂与被挂双方的协议约定,明确了彼此的法律责任及纳税义务的。如果被挂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对外不负有纳税义务,则挂靠公司就是纳税义务人,那么,被挂公司收取的挂靠费就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三、挂靠经营中的涉税问题1、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承包后仍然是以宾馆名义经营,工商登记未作任何变更,所以宾馆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至于承包成果的分配是内部分配,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方面,按规定宾馆负有代扣代缴承包人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①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③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付给个人的工程款,还剩一千多,对方不要了。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优质回答付给个人的工程款还剩一千多对方不要了。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作如下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     

按照决算报告转入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收工程款是内账,可以直接做到管理费用里面。建议内帐也要按套路做账,尽量按照会计准则来做账。否则要是换了会计别人看不懂帐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内帐只是不核算税金,报销单据不要求必须有正规票据,其他应与外帐一样。

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进行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又称付出、付给,多指付款,是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是社会经济活动所引起的货币债权转移的过程。

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我公司承接一工程,其中一部分分包出去给另一公司去做,对方开具的发票我该怎么做账

优质回答甲方拨付工程款给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进行合同的注册备案后开具建筑业发票。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总包和分包关系,在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后乙公司同样可以开具建筑业发票。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交税。  

2、凭分包合同、结算资料、完税凭证、发票等资料与总包单位结算。

扩展资料

将当月填开和取得发票分类入账,按照发票的性质分别通过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户、应交税费以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将全部专用发票入账后,查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账的金额合计,是否与当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的金额以及网上认证返回的认证金额是否一致,然后计算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做账

求助建筑企业收到项目部管理费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将项目部的经营收入纳入建筑企业的账面的技巧

优质回答严格说这种挂靠是不合法的,但是的确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要我回答这类问题还真有点勉强,不和法规的事项做出来也很难符合法律法规。在网上看到一篇相关文章,感觉可以说明一些问题,转发给你

一个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作预收,要不要交营业税,扣下管理费,余下的钱给了挂靠的项目组,怎么做分录

先扣下税金及管理费,等他提供了发票过来后再把税金还给他

我看过有些企业是在预收账款里专门核算挂靠工程 在应付账款中核算自营工程的应付款 所得税还分查账征收和带征,核算方面是有些区别的

不过不管是自营和挂靠,形式上都是要按自营来进行会计处理。建筑行业只要收到款项就要交税。若是挂靠项目应先扣下税款、管理费、其他代付费用后让挂靠单位凭发票或造小部分工资来抵账,否则你无法处理账务,再说你要是先把钱付给他了,再让他拿发票就困难了。

建筑企业收挂靠公司管理费如何做账

【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现有另一公司(没有资质)挂靠我公司,利用我公司资质承包一建筑工程,我公司收受该公司管理费,建筑发票由我公司开给发包公司,我公司应该如何做账?

【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作为您公司的施工项目核算,一般有两种核算方法。 一是将工程转包给该公司,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到

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给您公司作为成本扣除。 一是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

【问】我公司属于建筑企业,主要业务就是承接工程在转包出去,收取管理费。这样收入应该怎样确定?不做主营业务收入只确定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合理吗?在帐面上这样体现税务那里可以吗

不合理吧?

这个挂靠本身就是不允许操作的,虽然建筑单位都这么操作,但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应该承包人到你那领取资金的时候,要做成本处理的,所余差额即管理费就是这个工程的利润不合理,贵公司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即贵公司作为总包商承接业务,再由贵公司将业务转包给其他公司进行建造。在税务处理时根据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如果是转包的,总包方应当按全额确认收入,按分包成本计入成本,但计算营业税时,应当以总承包额减去分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另外对于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人有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请问承包人来我公司拿工程款时做成本处理,只有人工费没有材料费,这样核算不行吧!企业所得税税务局是按收入让我们纳税的,如果把收到的工程款都确认为收入,那我们所得税岂不是要交很多

请问承包人来我公司拿资金时做成本处理,成本只有人工费,没有材料费(因工地购料单都无正式发票),如果是按之间的利润即管理费确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务局是按收入让我们纳税的,这要怎么处理?还有承包人自己交的税金或甲方代扣的税金怎样处理?这里好像有很多地方都矛盾啊?

【答】关于挂靠的工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现在社会上实际有许多项目都是由包工头挂靠在一家或多家建筑公司,然后通过围标等各种方法方式再承接下来的,承接下来以后一般是按工程结算价格的 0.8%~1%交纳管理费给建筑公司。

一般包工头是不做帐的,因为自己的工程发了多少工资,用了多少材料,租赁了多少机械台班,交了多少的税金,工程做下来形成了多少利润,自己心里面都是有数的。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 一般包工头承接工程时发生的投标费用,购买标书费用都是包工头自己出的,建筑公司无须账务处理。

然后主要是正式施工的时候了,我们这里只讲跨年度的工程,不跨年的比较简单。这里就不多说!

资格预先审前,包工头到建筑公司开具介绍信,此时一般往往要交纳300~几千元不等的开介绍信费用给建筑公司,一般3 级资质建筑企业开介绍信的费用是 300~500

元不等,2 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开介绍信的费用是500~3000

元不等,如果标的值大的话会更多点。此时建筑公司按收到的介绍信费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略)。包工头中标后开工后发生工程直接费用等都由包工头自行处理,建筑公司此时可以不做账务处理。到了期末(一般是当年的12 月31

日)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确认收入、成本(当然是所有权不属于建筑公司的了,但是由于1、建筑公司要资质年检需要有业绩 2、建筑公司做为乙方是要承担合同义务的,即使合同义务是要由包工头承担)

假设一项工程预算为100

万的土建工程,工期为8 个月,2010 年9 月1 日开工,2011 年4 月30

日完工。

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0 年12 月31 日按照工程完工百分比(假设是 50%)确认存货

借:主营业务成本-XX项目 49.5

工程施工-XX项目-毛利(管理费)

100*1%*50%=0.5

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50

2006

年4 月30 日完工

借:主营业务成本-XX项目 49.5

工程施工-XX项目-毛利(管理费)

100*1%*50%=0.5

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50

收到包工头交来管理费

借:现金 1

贷:工程结算-XX项目 1

借:工程结算-XX项目 1

贷:工程施工-XX项目-毛利(管理费) 1

有人会问了为什么会没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呢,因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包工头找税务局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已经 由包工头交纳了所以不需要计提税金及附加。

是个人对挂靠在建筑公司的项目的一点心得,欢迎各位多提意见与扳砖。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财务管理

随着近几年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区最重要的税源之一,然而,由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出现了如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这些问题目前税务机关还缺乏对其有效的税源管理手段。就从税收角度探讨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税收征管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表现形式及会计核算 方 式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是指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并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被挂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办有税务登记证,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则是挂靠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一种因流动性较大,使税务部门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 二

)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挂靠经营的存在着以下几种表 现形

1

.名为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此形式主要表现为,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与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项目联营承包合同书。而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也不进行实际施工,也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由联营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

.名为投资开发,实为挂靠经营此形式主要表现为,开发商个人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润,增大更多的利润空间,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作为挂靠单位,自己既是发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项目负责人,自己聘任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只向挂名的承包单位交纳少量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建筑物处置后,便溜之大吉 。

3

.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在建筑领域表现最多,主要指挂靠人与中标的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被挂靠人将挂靠人编成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施工队,由挂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赚取的利润由挂靠人获得,并以此来规避法律,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

.名为分包工程,实为挂靠经营此形式主要表现为,中标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挂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础、主体、水、暖、电、卫、门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项,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工程,实际上还是挂靠人在管理整个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进度拨付款,技术质量及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由挂靠人来承担,被挂靠人还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此类表现形式在建筑领域也表现甚 多。

从四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 用支 出 。

(三)挂靠经营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 式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简单,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费收入。这些都给税收管 理 带 来 了 困 难

二、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存在的税收问题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因其项目生产周期长、作业地域流动性强、施工企业多而杂且良莠不齐,内部管理规范程度不一等特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问题: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特殊运作影响税收监控 。

建筑企业向这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就放任自流,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况也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的成本费用。这些都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

(二)挂靠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

1、对只核算管理费收入的建筑公司来说,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管理,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建筑业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为企业负责人开销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如向企业负责人支付房贷车贷、子女入学费用,家属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严重流失,而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 理 的个人口袋

3、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4、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更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5、各地的带征率有所不同,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 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

(三)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

一是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还有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总之,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

(四)挂靠造成营业税征收的减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应该是营业税的纳

税义务人。但是在挂靠经营下,建筑企业只是表面上的纳税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等工程情况。这种隐蔽性给挂靠人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有些挂靠单位向建筑企业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应作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造 成了营业税减 少 。

三、完善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有力地进行税源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一

)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建筑行业税收实行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建议对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施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建委报送其最终确定的承接工程 的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等资料,由建安企业将资料输入电脑;另一方面建安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了一定规模的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归档,并将资料及时输入电脑。这样两份资料的同时存在,给税务机关对项目实际情况及建安企业的完工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了方便,将会减少检查中的难度。税收管理员也应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多了解情况,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应加强对市内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的管控,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避免一些建安企业随意注册、施工队伍随意挂靠、企业少缴税款等问题。建安企业要规范对承包(挂靠)本企业的建安工程及开发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账务,按照承包(挂靠)建安工程项目实际收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 缴

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 。

(三)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 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建议对下列建筑业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一律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

1、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不论其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

2、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

3、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 方式的

4、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润的 。

( 四

)加强发票管理 挂靠单位所以能够“以料抵工”,开“大头小尾”发票等,归根结底还是在钻我们发票把关不严的空子。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实行监管代开制度。各建安企业在工程结算、付款时,必须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 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不定期组织建筑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以非 正规发票或白条入帐等行为 。

(五)协同有关部门携手共同完善建安市场管理。

建立与财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协作机制,对由财政预算负担的建安工程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审核,凭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付款和进行结算,从而保证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税收应收尽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系,联合加强建筑业税收的检查与监督,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稽查力度,检查方式不应只停留在对建筑企业凭证、报表、帐册的核对上,还要到工地现场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如此以来,既遏制了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纳税人连续欠税的发生,也可以堵住小型零散建

筑单位钻偷税的空子,从源头管住建筑行业的税收。

希望对你有帮助

房地产会计应该怎么建账,如何做账?

优质回答分析如下:

一、成本、费用主要会计科目核算。

1、开发成本:如能确定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2、主要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

(2)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

(3)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

(4)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消防、锅炉房、水塔、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设施支出)。

(6)分别设置“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开发”“房屋开发”设置二级明细。可根据上述六项来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①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XX公司

分配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结转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②配套设施开发

计算公式:

某项开发产品预提配套设施开发费=该项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配套设施预提率

配套设施费预提率=该配套设施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应负担该设施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100%

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用(自用的建筑场地的开发)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开发产品

支付的配套设施开发费用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银行存款

同时领用库存设备或是材料开发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库存设备或库存材料

分配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结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③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能够分清对象的)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

④开发房屋建筑的施工方式主要有“出包”、“自营”两种

出包给外单位进行施工建造(根据提出的已完工程月报或是价款结算单)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自已组织施工的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应付工资

库存材料或设备

⑤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

企业发生的各项代建工程费用支出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库存材料

或现金

结转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工程竣工后结转成本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

贷: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移交委托单位后,根据移交手续

借:主营业务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

贷:开发成本——代建工程

(2)开发间接费用:所属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用、折旧费用、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发生的间接费用时

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

或应付工资

分配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竣工房屋开发成本的结转

借:开发产品——房屋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3)管理费用:是指开发企业的行政管理疗门为管理和组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4)财务费用:包括开发经营期产的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调剂外汇手续用、金融机构手续费用

(5)销售费用:为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不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发生的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

二、收入、利润的主要会计科目核算

(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由于营业收入的实现与价款结算时间上的不一致,我们应该分开计算。

①在实现营业收入同时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营业收入实现前,价款收取后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③预收价款时,待开发完工后再移交使用的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移交使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④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应以当期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售后服务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开形资产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主营业务成本:一般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转让或是销售开发产品成本的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如分期开发产品的,应与收入相配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拓展资料

《房地产会计(修订第5版)》内容简介:

1、《房地产会计》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丛书》中的一部书,自1994年出版发行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的厚爱,于是有了2000年第二版、2004年第三版、2008年第四版的诞生,又有了今天第五版的问世。2006年2月以来,财政部陆续颁发了与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并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而后3年多来,首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也为了进一步充实、完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又先后制定、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至第4号。

3、其次,2008年9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已于2008年底印发执行。与此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并从2009年开始执行。

4、2009年5月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发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继而又于2010年5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会计、税法的法规和制度的颁发与实施,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房地产会计带来了很多新的理念和方法。

5、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修订。本书根据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全面介绍。全书共分12章,内容包括概论,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开发产品成本,收入、费用和利润,财务报表。

6、本书既可作为应用型本科、高职高专的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及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供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参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地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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