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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期间补偿险条款

发布于 2023-12-08 21:48:22 作者: 承乐安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主页带大家认识维修赔偿如何做账,希望看完本文,你会对这方面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

2019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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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出现问题中所说的情况。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后,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车主是拿不到现金的。通常的理赔过程是这样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报警并报保险公司。交警出具事故责任书,保险公司凭事故责任书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当决定赔付后,会与修理厂一起对汽车进行定损、维修。维修费用的支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你先垫付,然后凭发票到保险公司报账。另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在定损、维修完成后直接将修车款打到修理厂账户上。综上所述,问题中所说的保险公司赔钱后车主却不修车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第五章 通用条款

第六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它事项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13

第六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六十九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14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不计免赔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1、指定修理厂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15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规定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16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特约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在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1、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2、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17

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4、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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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它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五、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19

六、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七、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八、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三)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并增加支付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释义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坠落】 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20

21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车身划痕损失】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市场公允价值】 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参考折旧系数表】

月折旧系数

营业

车辆种类

家庭自用

非营业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客车

0.60%

0.60%

1.10%

0.90%

10座客车

0.90%

0.90%

1.10%

0.90%

微型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

1.10%

1.40%

1.40%

其他车辆

/

0.90%

1.10%

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 mL的。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赔付算出险费吗

物品维修替代费用损失补偿保险》对于“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相信很多车主都不清楚这是什么东东,是的!因为你们是外行,不清楚是应该的。简单的讲,它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主要是车辆出险后,在维修期间对车主交通费的补偿,因为那时你的爱车的修理,可能需要包车、打的等等产生的额外交通费。为防止讲的太多太冗长,本作者就一切简述。首先,“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保费不高,如果没有保险费折扣,一般也就100多元,如果有折扣,也就几十元。其次,保额简单,一般有7天*100元/天、7天*200元/天、5天*100元/天、5天*200元/天,保费一般70到150元之间。关键是,“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索赔时不算一次出险,因为它是和车损险一起产生的,不会额外算一次事故,不像“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赔一次算一次出险,很不划算,有时赔一次玻璃险,如车门玻璃,还不如保费涨的多,所以,作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就提过,这2个附加险没有必要保,纯粹给保险公司做慈善。最后,这是唯一一种可能赚保险公司钱的险种,如果你车辆出险了,修了8天,现在修车一般都比较慢,稍微严重一点,没有一星期搞不定,你保7天*200元/天的险种,保费也就150元左右,你就可以赔7*200=1400元。建议:如果你觉得自己可能要出险,建议保这个险种,因为这是你在正常渠道下,赚保险公司钱的唯一一个险种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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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相信很多车主都不清楚这是什么东东,是的!因为你们是外行,不清楚是应该的。简单的讲,它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主要是车辆出险后,在维修期间对车主交通费的补偿,因为那时你的爱车的修理,可能需要包车、打的等等产生的额外交通费。为防止讲的太多太冗长,本作者就一切简述。

首先,“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保费不高,如果没有保险费折扣,一般也就100多元,如果有折扣,也就几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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