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17-2164-214
急救药品过期之前多长时间回收药局,是6个月么国家有文件规定么?
发布于 2024-08-10 10:10:07 作者: 圭水风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所以接下来,主页将带大家认识并了解过期药品报废做账,希望可以跟你目前的困境指引一些方向。
- 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 2、已经刷医保把药出库了,病人又不要了,刷出来的药怎么处理库存
- 3、急救药品过期之前多长时间回收药局,是6个月么国家有文件规定么?
- 4、关于食品过期库存的问题
- 5、认真做事只能把事情做对,用心做事才能把事情做好!
- 6、感冒药之类的药品过期后,药店医院会怎么处理呢?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答问题一: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内容:(一)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二)其他非正常损失。(三)自然灾害。
问题二:会计上和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指什么呢? 会计上的非正常损失一般是自然灾害损失等其它非正常损失。税法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问题三:营改增中的非正常损失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
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问题四:非正常性损失和非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常损失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等。
前者是主观损失,后者是客观损失;前者在营业外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后者可以计入采购或生产成本。
问题五: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及非正常损失会计分录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了。
所以会计中的非常损失不是非正常损失。
问题六:什么是正常损失 如何与非正常损失区分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的精确度问题、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这些都是合理损耗
非正常损失主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员的失绩,比如由于仓库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天灾等,这就是非正常的,主要强调的是人员的过失和自然灾害
问题七: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失有哪几种? 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所以像你说的这种情况造成提前报废,从税法角度来说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问题八:非正常损失和一般损失一样嘛?如果不一样 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 和一般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常损失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等。 前者是主观损失,后者是客观损失;前者在营业外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后者可以计入采购或生产成本。
问题九: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问题十:非正常损失是否包含自然灾害 非正常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比如某企业购进一批货物简单加工后由某运输船队承运异地,途中船队失火导致货物烧毁,那么该批货物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前提必须是管浮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比如药品过期报废损失,并不属于管理不善,因此同样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问题二:已经刷医保把药出库了,病人又不要了,刷出来的药怎么处理库存
答退回药房、重新入库、报废处理。
1、退回药房:药品尚未发放给病人,可以将药品退回药房。这样,药房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药处理,检查药品的完整性和有效期,并将其重新放回库存中供其他病人使用。
2、重新入库:药品已经发放给病人,某些原因病人不要了,可以将药品退回药房并重新入库。在重新入库之前,药房要进行一系列操作,检查药品的完整性和有效期,确保药品符合再次入库的标准,并将其妥善存放在库存中,以备将来使用。
3、报废处理:药品某些原因无法退回或重新入库,例如过期、损坏或无法保证质量安全,可以进行报废处理。药房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处理,包括记录报废药品的信息、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确保报废药品不会再次被使用。
问题三:急救药品过期之前多长时间回收药局,是6个月么国家有文件规定么?
答各种药品的回收时间都是在保质期的前180天,即6个月,关于药品经营企业的回收流程是由直营门店或者销售客户进行退货到经营企业,再由经营企业联系生产企业进行过期药品的退货回收,虽然国家的《药品管理法》没有体现这一回收体质,但是实际上,在2002年6月29日,我国就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其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已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应落实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见该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见该法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根据需要可安排适当数额给予支持(见该法第三十四条)。
问题四:关于食品过期库存的问题
答不是搪塞你,象这样的问题最好问主管税局的专管员,按税法规定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所得税前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具体的材料及格式各地税局有具体规定,有的要求拍照和税务师事务所出评估报告.内控制度健全的单位,自己有一套报废处理流程,但前提也得是税局认可的;
这里涉及两个税种,一是增值税,二是所得税,所得税已经说了正常的不用批不正常的需要批,再说增值税有个进项转出的问题(限非正常)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象您这种情况对于快到期食品只要不低于成本价税局不会有疑义
2.过期产品如何减少库存,应先问大老板或你直接主管,是报废还是加工处理你定不了,致于账务上楼上已经说了,你直接走管理费用也行;
问题五:认真做事只能把事情做对,用心做事才能把事情做好!
答一直很喜欢这句话:认真做事只能把事情做对,用心做事才能把事情做好!认真,是一种事业心、责任感的体现,反映了我们遵循工作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是我们每个人要想做好工作的必备职业素养。认真做事,就是按照办事的程序去办,只要不违反规则就可以了,这样至少不会把事做错,一般也没有人去说你不对,只能说你已经认真完成了本职工作。我认为用心是除了认真之外,更多的是对事情的投入、专注与痴迷。认真做事可能更多的是迫于外在压力,机械地不折不扣地完成某件事。而用心做事除了有认真层面的意义外,更多的是发自内心的、用心智做事,是对事情的一种热爱,不但要按照事情的规则去做,而且还要有一定的悟性和创新,这样,别人就会说你很好地创造性地完成了工作!
某医院院长跟我抱怨,其药品仓库一年的药品因过期报废损失达十多万元。作为管理学教师,三句不离本行,我马上指责他管理不到位。他很不屑地回答,这根本不是管理问题,那个仓库保管员长期担任这个职务,以身作责,忠于职守,从未偷过药品,账目清清楚楚,领药也耐得烦。药品过期是行业共性,是没办法的事。我就说,你搞个竞聘上岗吧,谁愿意做这个仓库保管员,只要过期药品报废不超过一万元,就奖励一万元。结果,院长真的了我的建议,让他们的清洁工竞聘上了这个岗位。新的保管员上任后只做了一件不一样的工作,即药品入库时,在登记表里特别注明了每种药品的有效期。然后,每个月进行一次盘底,发现有哪些药品快要到期了,一一记录下来,并用复印纸复印十几张,给每个医生发一份,并告诉他们,这些药品快要到期了,请尽快开出去。就这样,当年,过期药品报废不到五千元。
网络上很流行一句话:今天上班了,明天还想来,是事业;今天上班了,明天还得来,是职业。让我们把每天的上班当成事业,用心去对待,才能把工作做好。
问题六:感冒药之类的药品过期后,药店医院会怎么处理呢?
答感冒药之类的药品过期后,药店医院会退回给供应商处理。
简介: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过期不能再用,所以药房里有过期药品,一般可以先与厂家(供应商)联系,看是否能回到供应商,然后由供应单位退回给厂家,最终由厂家的重点销毁。好处是可以减少药店的损失。缺点是,虽然现在很多企业都有相应的退货制度,但对于零售商店,过期药品不能批量存在,因此是否应根据具体需要对供应商进行退货。如果是连锁商店,直接付款由普通商店处理。
集中处理
药店可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支付集中处理。某些特殊药品的化学成分对环境是非常有害的。如果青霉素处理不当,其化学成分扩散到空气中的流通,如室内空气,可引起接触者的意外过敏,甚至使感染者的生命危险。此外,一些粉末可能导致皮肤溃疡和感染。因此,药品监督部门处置过期药品,并在其监督和帮助下销毁,是比较安全的。
自我毁灭
对于那些不能返回工厂的药品,普通的,没有化学危害(或化学危害)的药品,药店可以根据不同药品的性质自行销毁。例如,应将药片从包装瓶或铝箔板取出,适当的容器和水溶解;口服液打开后,将液体倒入容器中,然后将液体瓶子从标签上剥离,扔进垃圾桶。输液或胶囊可以被剪切,然后溶解。只有在适当的容器内注射才能被打碎。为了避免非法药品经销商再次更新包装进入流通领域,对人民生活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此外,不是所有的药物都必须在过期后销毁。有些药过期后可用作动物药或草药,但必须咨询相关专家,执行相应程序,以免出现意外。
注册公司是向客户和合作伙伴展示您企业可靠性和稳定性的重要途径。通过上文关于过期药品报废做账的相关信息,主页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主页的其他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