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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他人从事装修活动,装修负责人应支付劳务费么?
发布于 2024-08-16 06:48:03 作者: 廉初蓝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主页带大家认识装修劳务费做账,希望看完本文,你会对这方面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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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22
■威海法院:联系他人从事装修活动,装修负责人应支付劳务费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负责某案涉房屋的装修,认可杨某为该房屋进行了瓷砖铺贴等劳务工作,对杨某结算劳务费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回复,并将杨某的劳务费列入其整理的案涉房屋装修费用中,该装修费还包括管理工资等。综上,可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就欠付劳务费承担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杨某劳务费约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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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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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司法建议解纠纷
近日,坊子法院巧用司法建议,化解了一起虚假婚姻登记纠纷。2021年,原告刘某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系统显示刘某已于2012年5月在潍坊市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刘某多次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请求撤销与第三人的结婚登记,但均无果。后刘某向坊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信息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
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调取婚姻登记档案资料、询问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等,经多方调查,查明刘某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结婚的事实。随后,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该院主动加强与婚姻登记部门沟通,达成共识,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婚姻登记部门依法撤销刘某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婚姻登记部门积极作为,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并对此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更正,困扰刘某许久的冒名婚姻登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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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有了法院给我出具的这份证明,把我的涉诉处理情况都说清楚了,我再也不用担心涉诉信息会对我个人工作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了。”近日,栖霞法院成功调解烟台某速递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某当天履行调解协议,栖霞法院为其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让李某某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了地。
2021年2月至4月,烟台某速递有限公司为李某某提供向全国各地邮寄发售苹果的业务,2023年9月,该公司将李某某起诉至栖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拖欠了其两年多的物流运输费、利息等共计5.95万余元。
栖霞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当场给速递公司转账结算,双方握手言和。看到李某某积极履行,同时也为了解除其对案件 “后遗症”的疑虑,王兴华法官当场为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其修复社会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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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观摩庭审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的联络沟通,增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工作透明度,11月14日上午,蒙阴法院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约监督员走进法院,观摩一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整场庭审各环节有条不紊,程序规范严谨,展现了审判人员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起到了较好的观摩示范效果。庭审结束后,大家对法官的庭审表现及整体庭审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认可,并表示,通过此次观摩活动,对法院审判工作有了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增强了对法院审判流程和特点的认识,希望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法治宣传、多元解纷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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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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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23
■菏泽中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可能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
2018年12月1日,原告通过与案外人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第1151018号“金贵”注册商标。2012年8月13日,被告通过受让取得第7173723号“贵州醇金贵”注册商标。被告在使用的白酒的瓶体正前方上部分印有“贵州醇”三个字,中下端单独印有“金贵”二字。原、被告都属于生产白酒的企业,双方享有的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都为第33类,被告在其生产的涉案商品上将其享有的的注册商标“贵州醇金贵”拆分为“贵州醇”和“金贵”使用。
法院裁定: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15101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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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24
■沂水法院:货拉拉接单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小张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补贴家用,小张在货拉拉APP平台注册成为货拉拉司机。2022年2月,小张驾驶车辆时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张认为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小张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李遂将小张、保险公司、货拉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张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业险部分,小张在投保商业险时登记车辆性质为非营运,但在事故发生前后多次从事货拉拉营运业务,车辆危险程度明显高于家用,且在事故发生前二十分钟左右小张仍存在接单及取消订单行为,即小张对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在客观上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符合商业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小张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李2000元,剩余损失55000元由小张负责赔偿。判决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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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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