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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赔款是否需开具发票?
发布于 2024-09-18 14:52:07 作者: 贡臻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货物被盗赔款做账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 1、收到赔款是否需开具发票?
- 2、公司仓库被盗,保管员没有及时发现,对分管领导罚款600-1000员,保管员承担货物价值的50%,是否合理?
- 3、仓库被盗150万货物就补偿20万,其他就吃哑巴亏吗
- 4、仓库被盗150万货物就补偿20万,其他就吃哑巴亏吗
- 5、收到赔款是否需开具发票?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问题1:收到赔款是否需开具发票?
优质回答问:我公司对外销售产品,由物流公司运至买方,但运输过程中将这些货物丢失,经协商后,双方同意:由物流公司赔偿我们们损失,支付赔款,同时由我们公司开发票给物流公司。请问专家:我们公司应该开什么发票呢?能开我们平时给客户开的卖产品的增值税发票吗?那“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又写什么呢?收到赔款,又怎样账务处理呢?
答:参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
二、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居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的赔偿收入,不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不因开具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给运输公司,对于收取赔偿款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会计处理,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记入“其他应收款”,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收到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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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公司仓库被盗,保管员没有及时发现,对分管领导罚款600-1000员,保管员承担货物价值的50%,是否合理?
优质回答其实这个看责任,也要看被偷的时间来定,如果不是上班时间的话,或者说是保管员在货物被偷的那段时间是否有责任保管,如果没有的话,保管员没有必要接收罚款,也没有必要承担货物价值的50%。
必须弄清被偷那段时间是谁的负责,如果是公司的休息时间,那么保管员不需赔偿,至多算公司自然灾难
问题3:仓库被盗150万货物就补偿20万,其他就吃哑巴亏吗
优质回答不是。
1、追究责任:如仓库被盗是由于仓库管理人员的疏忽或故意导致的,那么这些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寻求保险赔偿:如仓库货物已经投保了盗窃险,那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的险种和保额,以及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来决定是否理赔以及理赔金额。
问题4:仓库被盗150万货物就补偿20万,其他就吃哑巴亏吗
优质回答不是。
1、追究责任:如仓库被盗是由于仓库管理人员的疏忽或故意导致的,那么这些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寻求保险赔偿:如仓库货物已经投保了盗窃险,那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的险种和保额,以及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来决定是否理赔以及理赔金额。
问题5:收到赔款是否需开具发票?
优质回答问:我公司对外销售产品,由物流公司运至买方,但运输过程中将这些货物丢失,经协商后,双方同意:由物流公司赔偿我们们损失,支付赔款,同时由我们公司开发票给物流公司。请问专家:我们公司应该开什么发票呢?能开我们平时给客户开的卖产品的增值税发票吗?那“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又写什么呢?收到赔款,又怎样账务处理呢?
答:参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
二、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居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的赔偿收入,不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不因开具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给运输公司,对于收取赔偿款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会计处理,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记入“其他应收款”,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收到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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