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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税务学习:员工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税
发布于 2024-09-27 22:24:04 作者: 庞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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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财政部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自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接下来分别来看一下公告中所说的四种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一种选择权,即被授予者享有的在未来规定的若干年内(行权期)按授予时(授予期)规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数量(额度)自由购买公司股票(行权)的权利,这个权利被授予者可以使用,也可以放弃。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不须实际购买股票。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本公司股权或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员工股权激励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同时,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101号文也指出可以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具体政策为: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以股票期权为例来说明个税缴纳问题: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分两种不同情况来考虑
第一种是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达到一定期限才能行使该期权)
授予时不征税;行权前转让股票,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期权行权时,以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后转让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已在境内外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期权)
授予时,按授权日股票期权市价-折价购入实际支付价款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行权前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期权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持股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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