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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高管配备的手机如何财税处理

发布于 2024-10-17 23:36:03 作者: 潮半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带你了解给员工的手机怎样做账,做好相应的准备,企业为高管配备的手机如何财税处理希望可以帮你解决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难题。

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将个人购买的手机费用在单位财务中报销,该行为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但作为私营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企业高管配备的手机应当如何会计处理?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

一、在会计处理上,以公司名义购买手机,手机是属于公司资产(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如果手机价值较高,手机可以归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正常计提折旧即可。如果手机价值不高,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至于给谁使用并不重要,公司高管也是公司成员,使用手机也是公司业务的需要。没有必要分出哪些资产由谁使用。

二、在增值税抵扣上,不可否认的事实:企业配备的手机,高管不可能完全用于生产经营,也存在个人消费的成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27条第一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固定资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不能抵扣。因此,企业购买手机(属于固定资产),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个人消费,允许全额抵扣。

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一部手机价值不会超过500万,因此,企业为企业高管配备的手机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个人消费”成份也是客观存在的,如何界定个人消费金额是个难题。

四、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者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多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因经营需要购买手机,并且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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