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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出去,还需要承担出资责任吗?
发布于 2024-11-12 00:24:03 作者: 宾又亦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将会介绍股权转让对方做账,有相关疑问的阅读者,那就请继续看下去吧。

随着新公司法的指引作用不断凸显,很多股东对于注册资本实缴问题以及公司后续经营策略问题都非常关注。当然也有很多股东经过权衡后想引入合伙人或者退出公司的经营,其中较为常见的方式就是进行股权转让。当然,并不排除有股东想通过股权转让规避出资责任,那这么想的股东们可能就要慎重了。虽然说公司是有很强的自治性,但是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仍然需要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未届出资期限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进行转让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但是受让人如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仍需对未缴纳的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规则的设计确保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得到充分保障,也可以更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其次,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对于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时笔者已经进行过论述,依据最新的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或者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上述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此处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瑕疵出资情形的,则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公司法这一规定一是保障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和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督促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能够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责任。实际上公司法是要求受让人为善意,这种善意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规避责任,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审查出资证明,出资记录,查询登记信息,无形财产的价值评估、审计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受让人履行善意注意义务的相关证据,时间过程中还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判断,特别是对于五行资产出资的判断,要尽到较为严格的审查,这不仅是对股东的保护,更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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