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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经农经站确认的账目可以作为债权合法的有

发布于 2024-12-08 11:42:02 作者: 滑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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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在担任村书记和主任期间,代村委垫付修路材料款、资料费、报刊费、干部工资、购买文艺队毛巾、电热水壶等各种款项支出约25万元。因村委无收入来源,无力支付宋某垫付款项,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委主任、镇农经站长、镇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将上述账目作挂账处理。现原告宋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村委支付垫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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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宋某在担任被告某村委书记兼主任期间,垫资支付给村委其他成员劳务费、修路石子款及其他村委各项费用支出约25万元的代付账目,经有关人员及管理部门签字审核,已作为被告欠付宋某的款项在某村委财务账目作挂账处理。因此,原告宋某依法对该约25万元挂账欠款享有债权,应当由被告某村委予以清偿。被告某村委主张案涉记入村委财务账目的挂账欠款不真实或虚计入,以及是原告宋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记入的抗辩,缺乏有效证据予以支持。沂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村委支付原告宋某垫付款25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村委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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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作为负责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及资金合理使用、审批的职能部门,其对村集体事务支出及账目确认须经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对经由镇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记账确认的账目,依法具有书面证据的证明效力。经农经站确认记账后,原告不再保存据以记账的原始凭证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并无不妥。被告虽辩称原告所诉垫付款项多于实际支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农经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的账目不属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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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当前,村委欠账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对换届后前村委财务账目争议现象更加突出,是基层组织的矛盾突出点和集中点。为此,建议村委在换届前后要及时做好村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清清白白离任,干干净净上任;交好乡村接力棒,共谱振兴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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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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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连合

原标题:《【“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经农经站确认的账目可以作为债权合法的有效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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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沂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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