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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汇入款项后扣掉的利息如何认定

发布于 2025-01-02 08:30:02 作者: 集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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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旗法院速裁团队近期受理一起借贷案件,当事人邬某向杨某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月利率15.25‰,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邬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邬某辩称,借款时预扣当月利息915元,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为5908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6月6日邬某向杨某借款60000元,当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邬某60000元,半小时后,第三方在邬某账户预扣利息915元,因杨某实际交付邬某借款本金为60000元,故邬某应返还杨某借款本金60000元,915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情形。

法官说法:

现今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存在很多预先扣除当月利息的情形,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为已核减当月利息的数额,审理中,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的预扣当月利息情形,返还本金数额为实际给付数额,但需要注意特殊情形: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给付等方式先给付全部本金,之后当天或隔天在较短时间内债务人给付债权人当月利息的情形,此种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的预扣当月利息情形,应严格予以区分。(前旗法院 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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