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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于 2025-01-04 08:06:03 作者: 都惜寒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跟大家是介绍关于定金坏账怎么做账的,希望可以帮你解惑。
以一个IPO案例来说明:
一、问询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的涉诉案件及解决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二、问询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三起涉诉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车辆买卖合同纠纷
(1)涉诉案件说明及解决情况
2019年12月5日,重庆惟觉与成都一号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车科技”)签署《特价车汽车销售合同》,约定重庆惟觉向一号车科技以10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奔驰S500轿车,重庆惟觉在合同签订三天内支付定金,一号车科技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车辆到店并办完全部手续,重庆惟觉验车无误后支付余款,若一号车科技不能按合同条款提供指定车辆时,重庆惟觉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一号车科技退还定金。2019年12月6日,重庆惟觉向一号车科技转账40万元,后重庆惟觉催促一号车科技履行合同未果。重庆惟觉遂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2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重庆惟觉与一号车科技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由一号车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惟觉返还定金43.2万元并退还购车款18.4万元。因判决生效后一号车科技未向重庆惟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惟觉于2022年3月13日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一号车科技向重庆惟觉返还定金43.2万元以及退还购车款18.4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2年10月12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07执4987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
(2)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经相关法院作出发行人胜诉的判决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前,鉴于一号车科技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发行人预计一号车科技无实际偿还能力,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已经将一号车科技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鉴于2022年10月该案件执行程序己终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发行人已核销该笔应收款项,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涉诉案件说明及解决情况
2020年5月,发行人与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大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腾大地承建发行人位于德阳市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路以南祁连山路以西的“通信设备研发及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涉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2,790.04万元。
2020年7月,中腾大地与四川凯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源劳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腾大地将其承包的涉诉建设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凯龙源劳务;2021年10月,凯龙源劳务在涉诉建设工程未经结算的情况下退出涉诉建设工程。
2022年6月7日,凯龙源劳务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中腾大地支付涉诉建设工程劳务款84.08万元,并诉请发行人在欠付中腾大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日,凯龙源劳务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腾大地、发行人的银行存款84.08万元。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川0603民初3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腾大地、发行人银行存款84.08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2022年7月25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组织了第一次开庭,因凯龙源劳务未提供证据原件,法庭中止审理,当庭定于2022年7月28日进行证据交换;2022年7月28日经开庭进行证据交换后,凯龙源劳务申请追加第三人,当庭定于2022年8月1日组织第三次开庭;2022年8月1日,法庭未进行复庭审理。
2022年10月13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川0603民初3119号之三,裁定准许凯龙源劳务撤诉。后凯龙源劳务撤诉,发行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84.08万元已得到解除。
(2)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针对该诉讼,代理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分析意见,认为:结合凯龙源诉讼情况及举证情况,凯龙源的陈述及证据均无法证实其诉请金额的合法性、真实性,也无法证明诉请委托人承担责任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委托人就有关诉讼项下需承担责任的概率极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的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
鉴于该诉讼仍在进行中,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仍不确定,根据代理律师意见,公司于有关诉讼项下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概率较低,该诉讼事项未导致公司承担现时义务、该等诉讼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很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预计负债的有关条件,故公司判断该涉诉事项败诉可能性较低,公司未就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3、技术合同纠纷
(1)涉诉案件说明及解决情况
2023年8月11日,成都谐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筒称“谐盈科技”)因其与四川惟景签订的《Ⅰ、Ⅱ型通信系统项目合作协议》发生产品买卖相关纠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合计484.40万元,并诉请发行人对前述涉诉金额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8月30日,法院冻结了公司在成都银行的结构性存款412.4万元。2023年8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传唤四川惟景和发行人到期开庭。2023年11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法院尚未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2)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针对该诉讼,代理律师出具《案件分析报告》,认为:谐盈科技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被支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的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
鉴于该诉讼仍在进行中,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仍不确定,根据代理律师意见,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被支持,故诉讼事项未导致公司承担现时义务、该等诉讼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很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预计负债的有关条件,因此公司判断该涉诉项下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概率较低,公司未就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三、总结
本IPO案例是对于涉诉案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分析。第一个案件发行人作为债权人已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对方无可执行财产,故发行人对该笔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并后续进行了核销处理;后两个案件发行人作为债务方,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概率较低,该等诉讼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很小,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定条件,故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即作为债权方时要根据诉讼及执行结果考虑是否计提坏账准备,作为债务方时要根据诉讼情况及败诉可能性计提预计负债。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定金坏账怎么做账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主页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