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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对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的增值税处理
发布于 2025-02-02 18:36:04 作者: 宋宵雨
注册公司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但是它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如果你想要创造一个成功的企业,你需要了解如何注册公司,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今天主页带你认识实物促销怎么做账以及应该怎么解决它,如果我们能早点知道解决方法,下次遇到的话,就不用太过惊慌了。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吧。

销售返利是常见的促销手段,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奖励,通常是根据客户的销售量或销售额来计算的。销售返利的常见形式主要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
本文通过案例阐述销售方对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的增值税处理。
现金返利
【案例】销售方A公司与采购方B公司约定,如果B公司的年度采购超过900件商品,则A公司在次年年初给予B公司采购金额10%的现金返利。假设每件商品不含增值税单价1万元,当年B公司共采购商品1000件,采购金额1130万,已满足返利条件,A公司次年年初依约返现金113万元。(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
第1年,A公司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0万元。
第2年,A公司支付返利后,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抵减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
针对该笔业务,最终销售数量1000件,销售额1000-100=900万元,销项税额130-13=117万元。
实物返利
【案例】销售方A公司与采购方B公司约定,如果B公司的年度采购超过900件商品,则A公司在次年年初给予B公司采购数量10%的实物返利。假设每件商品不含增值税单价1万元,当年B公司共采购商品1000件,采购金额1130万元,已满足返利条件,A公司次年年初依约返商品100件。(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
第1年,A公司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0万元。
第2年,A公司支付实物返利后,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抵减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并将返利商品作为实物销售开具蓝字发票申报销项税额13万元。
针对该笔业务,最终销售数量1000-0 100=1100件,销售额1000-100 100=1000万元,销项税额130-13 13=130万元。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否有人会产生疑问,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那么我们的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一般都是事后发生,不可能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是否说明开具红字发票冲减的销售额、销项税额不能在增值税申报中抵减呢?
经咨询相关专家,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限于即时折扣,比如在商场购买降价促销商品。销售返利这类延迟折扣不适用该文件,即开具红字发票后可抵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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