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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企业销售需要安装设备的财税处理
发布于 2025-02-20 01:54:04 作者: 宰父寄瑶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带你了解接受技术服务做账,做好相应的准备,技术服务企业销售需要安装设备的财税处理希望可以帮你解决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难题。

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从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专利设备销售、工程总承包等业务。客户为化工生产企业。专利设备为非标设备,各组成设备及最终设备须满足经甲公司、客户(业主)共同确定的设计、制造、安装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其销售模式为:为保密或商业上的考虑,由甲公司提供制造图纸,分包给各设备制造厂分别制造,运抵业主施工现场交付甲公司(由甲公司搭建临时设施自行保管,或将各设备存放在业主仓库由业主代管),甲公司委派工程技术人员、购置施工材料、租赁或利用业主安装设备,在业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安(组)装设备,经单体试车后交付业主。
会计上的问题是:1、甲公司存货成本如何归集?何时归集?2、甲公司何时确认销售收入?何时结转销售成本?3、甲公司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4、如何认识和理解发票在核算中的作用?
案例
20×2年3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化工企业)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金额4,500万元,约定20×2年10月15日在乙公司工厂内交付设备。20×2年3月18日乙公司支付30%预付款,20×2年4月15日(设备制造投料前)支付20%货款,20×2年9月15日(设备运抵现场经开箱外观检查)支付20%货款, 20×2年10月15日(设备安装经单体试车)支付20%货款,留10%质保金,待乙公司工厂投运满1年且设备无质量问题或甲公司设备交付满1年之日(以先到为准)支付。各项付款以银行电汇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开具收据,在支付第二笔款时连同第一笔预付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安装经单体试车支付20%货款时连同10%质保金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年3月20日,甲公司分别与A、B、C制造厂签订设备定制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4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约定20×2年9月15日将各设备通过汽车运输到甲公司指定地点交付。20×2年3月23日甲公司分别支付30%预付款,设备制造投料后于20×2年4月23日分别支付20%货款,设备运抵现场经开箱外观检查后于20×2年9月15日分别支付20%货款,设备安装经单体试车后于20×2年10月18日分别支付20%货款,留10%质保金,待乙公司工厂投运满1年且无质量问题或各设备运抵现场交付满16个月之后5日内支付。各项付款以银行电汇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开具收据,在支付第二笔款时连同第一笔预付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年9月15日支付20%货款时连同剩余20%货款、10%质保金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约定,甲、乙公司分别自费派人到A、B、C公司监查材料检测、试验、设备制造、检验、检测、审查运输方案等过程,各设备安装时A、B、C公司、乙公司分别自费派人到场协助、指导、检查安装。
假设甲公司现场材料设备监造发生人工费10万元、差旅费5万元,现场安装时发生人员人工费13万元、安装设备租赁费5万元、安装材料费20万元、水电费1万元、差旅费等其他费用1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对甲公司设备采购、销售作出相应财税处理。不考虑其他交易及税费。
一、分析
1、甲公司设备何时成其为产品?何时交付客户乙公司?
按照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约定,虽然各组成设备分别于20×2年9月15日运抵乙公司工厂并开箱进行外观检查,无论是甲公司自行保管,还是委托乙公司代为保管,各组成设备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而是要到20×2年10月15日各组成设备安装完成形成甲公司设备并进行单体试车后,双方书面签字确认,才实质上转移了甲公司设备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将20×2年10月15日作为甲公司产品建造完成的日期。
2、会计上如何反映设备及其成本形成过程
各合同均约定,除第一笔预付款开具收据外,以后各期付款开具或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第一笔预付款、质保金),甲公司收到A、B、C公司按进度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实质是预付货款,并不能按付款比例计算、确认为采购的材料设备,需到A、B、C公司将各组成设备运抵现场开箱检查、双方书面签字时,才是各采购设备入库之日。
甲公司在收到各制造厂交付的组成设备后,委派工程技术人员、购置施工材料、租赁或利用业主安装设备,在业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安(组)装,形成甲公司专利设备,经单体试车,甲、乙公司书面签字,甲公司设备同时完成入库、出库、交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资金或成本形成角度来说是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直接费用共同作用的过程。
甲、乙公司约定20×2年10月15日在乙公司工厂内向乙公司交付甲公司设备,虽然各组成设备先于该日运抵现场,但并未交付乙公司,而是甲公司在乙公司现场安(组)装完成形成甲公司设备后才交付乙公司,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控制权转移理论,甲公司会计上应按时点法确认设备销售收入。
3、相关税收规定
《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本案例中,甲公司设备需要在客户现场安(组)装完成经单体试车后交付客户,在交付前已收到大部分货款,属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甲公司设备安(组)装完成交付当天,但因乙公司各期付款(第一期除外)均要求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发票开具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本案例中,甲公司销售的专利设备需要在客户现场进行安(组)装和单体试车、检验,应在设备安装和检验完毕以及乙公司在设备交付确认书上签字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甲公司会计税务处理
1、20×2年3月18日收到乙公司30%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1,350
贷:合同负债——乙公司1,194.69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55.31
2、20×2年3月23日分别支付A、B、C公司30%预付款
借:应付账款——A公司420
借:应付账款——B公司300
借:应付账款——C公司240
贷:银行存款960
3、20×2年4月15日向乙公司开具2,250万元增值税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58.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8.85
4、20×2年4月15日收到乙公司20%货款
借:银行存款900
贷:合同负债——乙公司796.46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3.54
5、20×2年4月23日收到A、B、C公司增值税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4.07
贷:应付账款——A公司80.53
贷:应付账款——B公司57.52
贷:应付账款——C公司46.02
6、20×2年4月23日分别支付A、B、C公司20%货款
借:应付账款——A公司280
借:应付账款——B公司200
借:应付账款——C公司160
贷:银行存款640
7、20×2年4月30日转出未交增值税、确认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4.7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4.78
借:税金及附加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5.23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2.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5
8、20×2年5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4.78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5.23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2.24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5
贷:银行存款83.75
9、20×2年9月15日收到A、B、C公司设备
借:原材料——A设备1,238.94
借:原材料——B设备884.96
借:原材料——C设备707.96
贷:应付账款——A公司1,238.94
贷:应付账款——B公司884.96
贷:应付账款——C公司707.96
10、20×2年9月15日收到A、B、C公司增值税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4.07
贷:应付账款——A公司80.53
贷:应付账款——B公司57.52
贷:应付账款——C公司46.02
11、20×2年9月15日分别支付A、B、C公司20%货款
借:应付账款——A公司280
借:应付账款——B公司200
借:应付账款——C公司160
贷:银行存款640
12、20×2年9月15日向乙公司开具900万元增值税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3.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54
13、20×2年9月15日收到乙公司20%货款
借:银行存款900
贷:合同负债——乙公司796.46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3.54
14、20×2年9月15日将A、B、C设备投入安装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甲设备2,831.86
贷:原材料——A设备1,238.94
贷:原材料——B设备884.96
贷:原材料——C设备707.96
15、20×2年9月15日支付材料设备监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甲设备10
借:生产成本——直接费用——甲设备5
贷:银行存款15
16、20×2年10月15日支付现场安装费用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甲设备20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甲设备13
借:生产成本——直接费用——甲设备7
贷:银行存款40
17、20×2年10月15日结转产成品
借:产成品——甲设备2,886.86
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甲设备2,851.86
贷:生产成本——直接人工——甲设备23
贷:生产成本——直接费用——甲设备12
18、20×2年10月15日向乙公司交付设备,开具1,350万元增值税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55.3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5.31
19、20×2年10月15日收到乙公司20%货款
借:银行存款900
贷:合同负债——乙公司796.46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3.54
20、20×2年10月15日确认设备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450
借:合同负债——乙公司3,584.07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销售收入3,982.3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51.77
21、20×2年10月15日结转设备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设备销售成本2,886.86
贷:产成品——甲设备2,886.86
22、20×2年10月31日转出未交增值税、确认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4.7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4.78
借:税金及附加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5.23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2.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5
23、20×2年11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4.78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5.23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2.24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5
贷:银行存款83.75
24、20×3年1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2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
三、讨论
1、设置生产成本科目反映甲公司设备形成过程是否合适?
甲公司是一家技术服务企业。其销售的设备为专利设备,同时也是非标设备。在实务中,采取分别提供技术图纸、在不同制造厂制造各组成设备(单体设备,或组件),在客户现场安(组)装完成,成为一个可在生产线上发挥功能作用的产品,因此,它具有一种特殊形式的生产过程。当然,它也像软件企业承揽的系统集成项目一样,也可设置工程施工来反映产品的形成过程。但因为它面对的客户是生产性企业,且其专利设备的性质更体现在产品上,因此采用生产成本来归集产品及其成本的形成过程,是合适的。
2、收到供应商发票是否作原材料、开具销售发票是否作收入处理
实务中,存在收到供应商进度款发票按合同比例确定原材料、开具销售发票按比例确定销售收入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法规的规定。供应商在交付材料、设备前,因为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未成就,开具进度款发票的作用实际相当于预收款收据,发票仅具有税收方面的意义,因为增值税规定购买方可用以抵扣进项税。企业在向客户交付货物前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形,也是同样的道理。
企业在收到发票记账时,应复印一份备用。待供应商交货、收到交货确认单或入库单、当期发票以及前期发票复印件,作为材料、设备会计核算的附件。如交货时仍有发票未开完的,当收到发票记账时应复印一份附在材料、设备核算凭证后,构成完整的发票依据。
3、如何完整反映一个客户的往来账项,如何进行函证
实务中,企业支付供应商款项,往往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到供应商货物及发票冲减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借方余额为预付货款,贷方余额为应付账款,这样能够比较好地与供应商核对往来账。但是,实务中往往并不一定同时收到货物及全额发票,因此无论会计上如何归集付款、发票都会产生差异。如本案例中,20×2年4月23日收到A、B、C公司增值税发票入账后,账上预付款余额与前期已实际支付供应商的预付款,就存在一个进项税额的差异。尤其对于同一个供应商或客户,若干年有若干个合同执行的情况下,其余额的核对更是如此。
为此,在对供应商进行函证时,需要分别列明实际支付的款项及开具发票金额,分别核对历次实际支付的款项及收到的发票金额。同理,对客户的实际收款(会计科目为合同负债)及开具发票金额,也作同样的处理。如每年均作函证或对账,后续年度则只核对当年的款项及发票。
4、关于质保金如的处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甲公司针对其专利设备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是为了向乙公司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设备交付前甲公司、乙公司、各制造厂按照产品技术参数共同对材料检验、试验、检测、设备监造、运输、安装、调试、检验进行监查,单体试车检验合格后,乙公司在交付确认书签字确认以证明安装调试完成,产品合格。
甲公司质保金系为了保证甲公司所供设备在质保期内的产品质量,如质保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将第一时间安排技术支持人员上门维修,维修费用属于售后维护费,在销售费用中列示,其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因此,质保期对甲公司而言为一项信用期,质保金本质上为仅取决于时间流逝而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基于上述综合判断将应收产品质保金在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并在应收账款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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