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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讼期间死亡,护理费怎么算?
发布于 2025-02-20 13:30:04 作者: 支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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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19年12月,康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受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综合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陈某某向柘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康某某及其机动车所投保险公司赔偿包括护理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一审诉讼期间,受害人陈某某去世。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陈某某5年的护理费。保险公司不服,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商丘市中级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受害人陈某某在诉讼期间死亡,护理对象已不存在,其护理费计算至其死亡之日为宜。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在判决生效后死亡,赔偿义务人起诉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后期护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中,受害人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死亡的,即护理对象已不存在,客观上不会再发生护理的事实,故受害人死亡后的护理费客观上不会再发生,受害人的护理费计算至其死亡之日为宜。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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