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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礼品用于招待和送礼的财税处理 1

发布于 2025-03-02 16:30:04 作者: 华甜恬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主页将给大家介绍预存话费送话费做账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一些烦恼。

企业外购礼品用于招待和送礼的财税处理

1、增值税

★外购礼品,用于招待: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送礼: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按顺序→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企业所得税

外购礼品

★用于招待、用于送礼→视同销售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类科目(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根据计入费用的类别分别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赠送给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则不得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按顺序→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例A商贸企业将库存的礼品赠送给客户,该礼品购入价6万元(不含税),赠送时该礼品市场价10万元。

账务处理,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0

贷:银行存款等 67800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73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填申报表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3-1

行次 、项目、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1行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2 3 4 5 6 7 8 9 30)

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税收金额100000 纳税调整金额100000

11行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税收金额60000 纳税调整金额-60000

表间:对应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 3 8 10 11)调增金额1万

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税收金额100000,调增金额100000

3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 14 24 26 27 28 29 30)调减金额1万

35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税收金额60000,调减金额60000

39行(十七)其他,账载金额73000,税收金额113000,调减金额40000

3、个人所得税

★外购礼品→用于招待→无法量化到个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购礼品→用于送礼

不征收的情形: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

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

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征收的情形: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

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

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

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征收的情形,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二、财务处理

一般企业即买即用

★用于招待:

借:成本/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需做进项转出

★用于送礼:

借:成本/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宣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贸企业从库存中取用: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用于招待:

借:管理/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用于送礼:

借:管理/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宣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x个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难以向个人收取的个税,可计

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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