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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给员工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税务上到底怎么处理?
发布于 2025-03-08 08:36:04 作者: 杨春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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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讨论:
现行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税收规定主要体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而其仅仅将其描述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也就是说,并不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一律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有前提条件的,要满足“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这个要求。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呢?
税务总局在2012年4月30日的答疑中认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说明总局认为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据实报销”。
而北京市地税局在2015年4月3日专栏答疑中却认为“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应该与“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区别开对待,也就是说,直接确定了差旅费补助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这里可以看出,不同的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理解还是大相径庭的,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口径。
我的看法:
在处理个税的税务问题上,一般来说不随工资发放的与职级职位挂钩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都不会做入工资表中,而是作为差旅费报销流程中的一个计算项目,自然也就不会作为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凭票“限额据实”报销,而市内交通费、误餐补助则是按照“定额包干”报销。对于前者,没有争议,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而对于后者,仅从现行的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来看,纳税人其实根本无从判断是否可以扣除,这个就要听从各地税局自己的征管口径来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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