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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代理公司记账合适吗

发布于 2025-04-20 10:04:11 作者: 酒红叶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将会介绍深圳市协商通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有相关疑问的阅读者,那就请继续看下去吧。

问题1:找代理公司记账合适吗

找代理公司记账合适吗

专业代理记账作为一种新颖的会计解决方案和新的会计服务项目,正在被越 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充当着众多企业的会计角色。

代理记账工作是指企业将本 公司的会计核算记账 报税等工作全部委托给会计服务公司完成,公司审计交由 会计服务公司协助完成。

委托公司只设出纳人员,负责日常收支业务和财产的保 管等工作。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 客户商业秘密。

》 代理记账公司记账的好处: 一.安全保密。

单位自己找会计(包括兼职会计),如果发生漏交税行为,会 计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都要公司负担,包括延期报税的罚款等,而找代理 记账公司,就可以在代理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某代理记账公司因对新办企 业的报税期不了解,延期报税的罚款,就全部由记账单位负担。

有些单位经常发 生因违反财务和税务规定而被罚款的情况。

而这些情况在代理记账公司一般是不、 会发生的,代理记账单位一般都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如双方发生 纠纷,协商解决不了还可通过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途径给予解决,可减少 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代理记账单位还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如发生问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节省费用。

单位设会计岗位,工资开支最低每月也要3000左右的工资,根 据着单位的整体工资水平而变动着,而代理记账单位与单位的工资水平收入无关 一般在几百~两千多左右。

四:代理记账与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国 地税)劳动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 各商业银 行有良好的工作关系,熟悉各部门的办事流程和规则,当你有需要到部门的 办事时我们能迅速做到。

五:另外,单位如需聘请财务顾问,一般每年需25000~50000元甚至50000元 ,而代理记账单位一般都兼有财务咨询的职责,如果找了一个好的记账单位, 相当于请了一位优秀的财务顾问。

代理记账单位一般对税收和财会法规有较多的 了解,而且能及时掌握相关规定的变化,而这些是一般会计做不到的。

代理记账的优点: 会计工作不会中断 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纳税申报及时准确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费用节省,享用专业团队的服务 避免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 省时 省心 省钱 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 医疗 社会保险及迁户 招调等问题

问题2:代理记账许可书审批部门

首先,很明确:由县级财政部门颁发 其次,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材料目录、程序、审批期限以及有关示范文本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内容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主管财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管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情况表;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代理记账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机构迁出地主管财政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迁出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迁入地的主管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因名称变更而需要变更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九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主管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注销登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又不向主管财政局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各主管财政局实施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代理记账行政许可。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3:代理记账公司怎么收费?

代理记账公司怎么收费众所周知,现在在开办企业越来越容易了,不再像以前那样繁琐和困难了。比较受欢迎的还属代理记账,极大地保障了初创企业的发展。那么,代理记账公司多少钱呢

代理记账不是钱的问题,不是服务的问题,也不是附加值的问题,人工费由此可见一斑。价格大致可以计算出来。雇一个会计月的工资要花多少钱5K起,加上社会保障公积金,成本就变成6K了。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会计负责30家客户,每个客户至少可以每月支付200美元来平均委托会计的成本。这是正常运转的代理记账公司的成本。

近年来,代理记账公司不断增加,因为会计可以自己做个人代理记账。也就是说,自己负责50-60户客户的会计。由此可见,会计是赚钱的,但风险成本会转嫁给客户。为了赢得更多的客户,我们将采用低价竞争。所以,在业内请助理,大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因为工资2K多,所以平均到手会计的成本上。一个会计人员带一到三个助理,也能保证会计的质量,但有些公司会花大价钱,招聘刚毕业的会计人员。在市场竞争中采用更便宜的价格,不如放一个月几十元。每年也有几百元的。

一、代理记账收费标准还受企业所属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影响

一般来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比较简单,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比较复杂。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代理记账费标准相对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代理记账费较低。

二、不同规模的代理记账公司收取不同的费用

一些公司选择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代理记账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但这种服务机构收取比较高的费用。其他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般规模的服务机构。这样可以更加经济合理地控制成本。目前,一些公司选择个体经营,聘请兼职会计解决问题,将成本降到最低个人操作在稳定性和服务保障方面有些不足。当然,以个人服务形式服务的会计师也非常专业,可以提供更精细的技术支持。但是,其可能性很低。我不建议所有的企业都这样做。

三、按服务要求收费

服务费用因服务需求而异。例如,小企业的代理收费比一般纳税人低。业务量少的公司一定比业务量多的公司收费低。具体收费依据是服务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

1.开票情况

简单来说,客户开的账单越多,费用自然就越高。这一点可以说是影响代理收费高低的决定因素。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税工作很复杂,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和代理记账公司合作的费用也比小规模企业和代理记账公司合作的费用要高一些,但是具体有多高,要看情况来决定。财税业务越多越复杂,企业支付的代理收费费用越高。

2.收费形式

一般来说,代理记账按月收费,双方进行谈判协商时,就需谈好代理记账公司多少钱,如何收费等。但是,小编通过了解发现,一些代理记账公司在收费问题上是按年收费的,客户一次收费一年。相对来说,这种按年计算也很划算。

问题4:代理记账公司怎么收费?

代理记账公司怎么收费众所周知,现在在开办企业越来越容易了,不再像以前那样繁琐和困难了。比较受欢迎的还属代理记账,极大地保障了初创企业的发展。那么,代理记账公司多少钱呢

代理记账不是钱的问题,不是服务的问题,也不是附加值的问题,人工费由此可见一斑。价格大致可以计算出来。雇一个会计月的工资要花多少钱5K起,加上社会保障公积金,成本就变成6K了。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会计负责30家客户,每个客户至少可以每月支付200美元来平均委托会计的成本。这是正常运转的代理记账公司的成本。

近年来,代理记账公司不断增加,因为会计可以自己做个人代理记账。也就是说,自己负责50-60户客户的会计。由此可见,会计是赚钱的,但风险成本会转嫁给客户。为了赢得更多的客户,我们将采用低价竞争。所以,在业内请助理,大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因为工资2K多,所以平均到手会计的成本上。一个会计人员带一到三个助理,也能保证会计的质量,但有些公司会花大价钱,招聘刚毕业的会计人员。在市场竞争中采用更便宜的价格,不如放一个月几十元。每年也有几百元的。

一、代理记账收费标准还受企业所属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影响

一般来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比较简单,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比较复杂。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代理记账费标准相对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代理记账费较低。

二、不同规模的代理记账公司收取不同的费用

一些公司选择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代理记账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但这种服务机构收取比较高的费用。其他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般规模的服务机构。这样可以更加经济合理地控制成本。目前,一些公司选择个体经营,聘请兼职会计解决问题,将成本降到最低个人操作在稳定性和服务保障方面有些不足。当然,以个人服务形式服务的会计师也非常专业,可以提供更精细的技术支持。但是,其可能性很低。我不建议所有的企业都这样做。

三、按服务要求收费

服务费用因服务需求而异。例如,小企业的代理收费比一般纳税人低。业务量少的公司一定比业务量多的公司收费低。具体收费依据是服务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

1.开票情况

简单来说,客户开的账单越多,费用自然就越高。这一点可以说是影响代理收费高低的决定因素。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税工作很复杂,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和代理记账公司合作的费用也比小规模企业和代理记账公司合作的费用要高一些,但是具体有多高,要看情况来决定。财税业务越多越复杂,企业支付的代理收费费用越高。

2.收费形式

一般来说,代理记账按月收费,双方进行谈判协商时,就需谈好代理记账公司多少钱,如何收费等。但是,小编通过了解发现,一些代理记账公司在收费问题上是按年收费的,客户一次收费一年。相对来说,这种按年计算也很划算。

问题5:代理记账的好处

1、省心省时:把繁琐的财务事宜交给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您不用考虑会计人员的招调,您可以集中精力做好生产经营,免除多头应付。

2、代理记账与企业经营分开,可以保证会计做帐的中立性。

3、化解您的经营风险:代理记账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过硬,有他们替您在财务在 财务、税务上出谋划策,要比单个会计人员单纯记账好得多,减少了由于会计人员水平有限、能力有限、信息量少、流动性大等不利因素给您带来的风险和不便。

4、减少您的税收损失:有的企业(特别是新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了解较少,做账时没有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去做,结果在税务检查时给发现了,除了要补缴少缴的税款以外,还需要加收滞纳金,还要被处以罚款。代理记账公司专门研究税收政策,会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替您做帐和申报纳税,减少您的风险和损失。

5、安全保密:单位自己找会计(包括兼职会计),如果发生漏交税行为,会计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都要公司负担,包括延期报税的罚款等,而找代理记帐公司,就可以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某代理记账公司因对新办企业的报税期不了解,延期报税的罚款,就全部由记账单位负担。有些单位经常发生因违反财务和税务规定而被罚款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在代理记账公司一般是不会发生的, 代理记账单位一般都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了还可通过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可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代理记账单位还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如发生问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6、节省费用:代理记账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社保、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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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代理记账许可书审批部门

首先,很明确:由县级财政部门颁发 其次,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材料目录、程序、审批期限以及有关示范文本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内容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主管财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管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情况表;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代理记账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机构迁出地主管财政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迁出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迁入地的主管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因名称变更而需要变更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九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主管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注销登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又不向主管财政局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各主管财政局实施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代理记账行政许可。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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