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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用恋人名字购车,分手后车辆归谁?法院判了
发布于 2025-05-03 05:36:02 作者: 经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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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情蜜意之时,“借名买车”爽快答应,当结束恋爱关系时,谁才是“真车主”?
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一宗不当得利纠纷案,认定案涉车辆双方并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实质上是“借名买车”关系,判决吴某某应向张某返还出售车辆后取得的不当得利4万余元。
爱车之争不停歇
在张某与吴某某恋爱期间,张某于2021年1月5日向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涉案车辆的整车订金10000元。
“车的钱是我出的,我从2021年3月还到2022年7月,都17期了,你不能卖!”张某坚持不能卖车。
2022年7月18日,吴某某与案外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涉案车辆以13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过户费由买方负责,并于同日交付车辆。次日,吴某某付还某按揭公司尚欠贷款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合计80070.39元。
昔日恋人上法庭
张某见吴某某卖车后并未返还其购车首付、分期还款等费用,遂将吴某某诉至法院。
吴某某称,涉案车辆系张某所赠与,其卖车所得扣除付还尚欠车贷、代张某支付违章、车辆保险及维修、多次支付给张某的款项、为张某购物等多项费用后,已经没有存余。
广东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关键在于厘清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不具有将案涉车辆赠与给吴某某的意思表示,且车辆的实际使用支配者是张某,故就案涉车辆双方并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实质上是“借名买车”关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认定为张某。
因此,本案中吴某某出售张某实际所有的车辆,取得相应价款,构成不当得利,吴某某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予以返还。
关于吴某某主张多项费用应予抵扣的问题,在双方恋爱期间,对于未超出双方经济能力的相互转账、吴某某代为补足的保险费、为张某购物的费用应视为维系双方感情的支出,是基于恋爱关系的相互赠与,不予抵扣。
为此,抵扣之后,吴某某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4万余元。
法官提醒,热恋期间“借名买车”是否为赠与行为,还需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给付方式、目的和车辆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
“借名买车”看似爱意表达,但存在诸多风险,对被借名人而言,作为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需对车辆的违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若是未按时还贷,甚至会影响个人征信。恋爱关系中,应树立正确的感情观,谨慎为爱“借名”,莫因一时冲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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