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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务人不能仅以评估价格过低而申请重新评估
发布于 2025-05-15 03:30:02 作者: 库绮美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认识违法重新做账,希望本文能解答你当下的一些困惑。
最高院:债务人不能仅以评估价格过低而申请重新评估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 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启动重新评估。
案例索引
《许继文与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申请复议案》【(2014)执复字第16号】
争议焦点
债务人是否可以评估价格过低而申请重新评估?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问题。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为了特定目的,遵循适用的评估原则,按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相关专业技能,对特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而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
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启动重新评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内蒙高院在异议裁定中认定,景通公司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对此,三江公司在复议申请中未再表示异议。三江公司认为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是,景通公司在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时,选取的三个交易实例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要求。三江公司并没有否认《评估报告》中关于自2011年以来,东胜区房地产市场处于持续的低迷状态,尤其是2012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出现销售面积下降、量价齐跌等问题的说法,亦未否认内蒙高院异议裁定中所说的评估财产所在地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市场低迷、成交量急剧萎缩、很难找到可以相比交易实例的现状。本案复议听证阶段,三江公司亦不能提供与涉案房地产估价时点相符的交易实例。景通公司选取的三个可比交易实例中,实例A的拍卖公告,是同一房产三次拍卖公告中的中间一次降价拍卖公告,而未选择参考价最低的一次公告,当属合理做法。三江公司虽提供了其他参考价较高的房屋拍卖公告,但也未提供最终成交的证明。三江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例C中的成交合同是其与许继文之间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或者是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另一方面,景通公司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综合运用了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综合估算出了案涉房地产的估算价值。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中,已经在测算过程中采取了专业的估价方法,对涉案房地产与选取的交易实例的位置、用途、交易日期、交易价格等相关因素进行了比较修正。同时,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时,可以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可内蒙高院异议裁定的结论意见,即虽然评估公司在交易实例的选取方面存在与《房地产估价规范》不完全相符的情况,但不能认定其对涉案房地产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此外,三江公司提供的相关交易订单及交易合同,一是没有完整的购房发票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二是交易价格的确定时点都在2009年左右,对目前估价时点的涉案房地产价格亦不具有证明力。其提供的东胜区政府的拆迁指导价,亦是2010年的价格,同样不能证明目前估价时点的涉案房地产价格。因房地产市场的急剧变化,即使评估估价时点房屋价格远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也并不违反房地产拍卖的估价原则。所以,三江公司关于景通公司对案涉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严重失实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院:主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且债权人起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申报债权并不冲突。所谓“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是指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最后期限,亦即债权人在超过破产程序终结六个月后提出权利主张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
《林长征、李婷婷保证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546号】
争议焦点
主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吉林信托能否收取逾期罚息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此,借款合同双方有权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本案各方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之约定:“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利息作为罚息并计收复利”,哈尔滨汇雄公司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林长征、李婷婷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故林长征、李婷婷上诉主张吉林信托无权收取逾期罚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在哈尔滨汇雄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吉林信托能否起诉林长征、李婷婷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问题。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且债权人起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申报债权并不冲突。所谓“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是指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最后期限,亦即债权人在超过破产程序终结六个月后提出权利主张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林长征、李婷婷上诉主张吉林信托需等到哈尔滨汇雄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即使一人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其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裁判要旨
无论案涉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当股东的债权人依法受偿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故原审法院判令该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股东的个人债务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梁清泉、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时是否构成其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关于豪迪公司是否应与雷鸣共同承担雷鸣的个人债务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豪迪公司系有效成立,其与湖北省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金泰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生效,该三块土地的使用权归属豪迪公司所有。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豪迪公司与雷鸣财产混同,并否定豪迪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证据不足。 无论豪迪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当股东的债权人依法受偿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故原审法院判令豪迪公司与雷鸣共同承担雷鸣的个人债务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梁清泉主张雷鸣赔偿的其他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梁清泉无证据证明向他人所借款项专用于办理委托事项,也无证据证明该损失的产生与雷鸣未办理委托事项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其关于雷鸣应赔偿梁清泉向他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梁清泉只提供了丰润公司的内部记账凭证,无法证明所借款项的具体用途,故其关于雷鸣应赔偿向丰润公司借取的追款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梁清泉与雷鸣对孳息事先没有约定,且土地增值系土地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增加,不属于该案款项的法定孳息,故梁清泉关于雷鸣占用资金用于购地,土地增值款500余万元属于法定孳息,应归梁清泉所有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撤销权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雷鸣向豪迪公司无偿转让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对梁清泉的债权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梁清泉可以向雷鸣和豪迪公司行使该无偿转让行为的撤销权。 但梁清泉自2005年12月即知道雷鸣已将三块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到豪迪公司名下,直到2008年11月12日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在诉讼中行使撤销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梁清泉的该项撤销权已消灭 。梁清泉关于雷鸣将三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豪迪公司的行为应予撤销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门囚徒
转自: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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