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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履职?还是犯罪?代理记账人员为他人开具发票获刑五年
发布于 2025-06-01 04:54:04 作者: 阴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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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他人代理记账业务,虽然明知他人无实际交易,但为了完成自身工作,还是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属于合法的履职行为,还是应当认定为犯罪?是否可以职务行为为由排除犯罪成立?
关键词:【涉税犯罪研究团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行为】【代理记账】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收购中药材为由,由被告人刘某、张某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先后在孟州市注册了五个种植公司和三个药材销售公司。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徐某实际控制。被告人刘某为上述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变更)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将其中三家公司申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负责代理记账业务。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徐某的安排下,明知三家公司无实际交易,仍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统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2份,金额74,777,996.42元,税额9,721,138.88,价税合计84,499,135.30元。其中,上述5家公司实际抵扣781份,金额74,680,368.10元,税额9,708,447.20元,价税合计84,388,815.30元。综上,被告人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9,708,447.20元、抵扣税款数额为5,542,089.29元,合计19,288,057.21元;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9,708,447.20元,被告人张某抵扣税款数额为5,542,089.09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1月8日主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裁判:
河南孟州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中刘某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因在于,刘某的行为是正常履职行为,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刘某与徐某相识后,徐某正在做药材生意,而刘某正在孟州市代理记账公司做代理记账工作。刘某为徐某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是刘某的职责所在和工作要求,该行为合法合理。此外,徐某每月将开具发票所需的购销合同、磅单等交予刘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刘某身为代理记账人员,无权拒绝徐某的合理要求。且刘某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对,票面金额并不存在问题才开具发票。至于徐某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不在刘某的注意义务范围之内,刘某既不需要知道,也无权利知道。换言之,刘某的职责仅在于按照财务制度对单据进行审核,而徐某的单据从何而来、是否构成犯罪不属于刘某的职责范围之内。因而刘某的行为是正常的履职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应当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根据案情,刘某明知徐某所控制的公司是借他人身份证件注册成立的,且根本没有真实业务。而且公司所记账务中明显没有工人工资及水电等支出,进一步佐证刘某应当明知公司没有真实交易。在此前提下,其仍然为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也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当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诚然,如同第一种观点所言,刘某身为代理记账人员,没有去审查对方是否实施犯罪或准备实施犯罪的义务,只要对方提交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行业规定即可,易言之,刘某仅对对方提供的单据进行形式审查即可。
但是,没有知晓义务和知晓后没有回避义务是两回事。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去审查相对方是否实施犯罪的义务,但是其如果知道对方意图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不应当继续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刘某在本案中是明知对方公司是借用证件成立的,而且没有真实业务,那么开具发票必然就是虚开。这种情况下,刘某得知真实情况后仍然继续为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观上有虚开的行为,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因此是应当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今后,相关人员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如果明知对方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或者根据对方提供的单据等可以推定对方是虚开行为,那么要注意防范自身职业风险。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明知,很有可能会因此被认定为相关犯罪的共犯。而”职务行为“本身不能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
(案例摘自《人民法院报》2020年03月19日第06版,案号(2019)豫08刑终303号)
涉税犯罪研究团队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郭治国律师,某直辖市税务系统工作近十年,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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