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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发货,怎么做账,有风险吗?

发布于 2025-06-08 02:12:03 作者: 祈宸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带你了解收到发票才做账 ,希望本文能帮到你。

问题

企业收到了客户预付货款尚未发货,能否先给客户开具发票后发货?

答复

可以的。不属于虚开发票。

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上以及企业所得税上的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账务一

企业收到了客户预付货款113万元,但是尚未发货,发票已开具,怎么做账?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账务二

后续货物发出: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万元

贷:库存商品 90万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解读: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先卖后买”的情况下,满足三个条件,不属于虚开。

参考二

新准则“第六章:列报——第四十一条”中,首次出现了“合同负债”的列报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解释了合同负债的基本定义:“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我们看一个《应用指南》中的案例。

【例 65】甲公司经营一家会员制健身俱乐部。甲与客户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客户入会之后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除年费2000元之外,甲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甲公司收取入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本例中,甲公司承诺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健身服务(即可随时使用的健身场地),而甲公司为会员入会所进行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承诺服务,而只是一些内部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因此,甲公司虽然为补偿这初始活动向客户收取了入会费,但是该入会费实质上是客户为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不构成履约义务),故应当作为健身服务的预收款与收取的年费一起在2年内分摊确认为收入。

我们来看一份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2018半年度审阅报告——长城汽车(601633)。

在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章节,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师向报告使用者列示了新收入准则对于2018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调整过程:

由于长城汽车以前年度全部预收款项都用来核算正常履约义务下客户预先支付的货款,因此全额重分类至合同负债,经调整后的2017年底和审阅报告期期末(2018年6月30日),上市公司预收款项金额均为零。

合同负债与预售账款的的区别

核心区别:

确认预付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

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

也就是说合同负债不一定要给钱,而预收账款一定要给钱。

如果所预售的款项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无关,也就是说收取的款项不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则属于预收账款;反之,则属于合同负债。

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并非是完全替代的关系,也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不构成履约义务——不能作为合同负债核算

未实际收取的款项——不能作为预收账款核算

也就是说合同负债的确认,必须要有以履行义务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的时候就应作为预收账款计量。

对于原来未收款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时不做账务处理,但有了合同负债科目,就可以对有权利收取,但尚未未收取的预收款,提前进行账务处理。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郝老师说会计、账不平何以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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