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红树叶财务财税法一站式服务平台

关于红树叶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17-2164-214

当前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代理记账 > 退货别忘记去申请退/抵印花税

退货别忘记去申请退/抵印花税

发布于 2025-06-09 07:24:03 作者: 奈芮欢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所以接下来,主页将带大家认识并了解退回印花税做账,希望可以跟你目前的困境指引一些方向。

一、增值税——跨年也可以开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开具红字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二、企业所得税——即使跨年退货也是冲退货当期收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印花税——签补充协议,退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2022年7月1日起):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本文来源:小陈税务08。

财税实务课堂整理发布

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税法咨询与纳税方案咨询纳税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完成税务合规、社保合规。喜欢的请关注我们,!

通过注册公司,您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和商业合作机会。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退回印花税做账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主页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备案号:粤ICP备17121331号 红树叶财务咨询管理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