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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垫款项是否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
发布于 2025-07-05 16:54:03 作者: 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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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文件中并未列举价外费用具体包括的内容,但该文件是采用排除法,即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有例外情形。
一、代收款项。代收款项是指销售方代其他单位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但对以下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1.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2.销售货物的时候代办了保险等业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等。3.以委托方的名义开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4.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为购买方垫付的某些费用,于销售时一并收取。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被视为价外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直接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三、代收代垫款项的发票开具。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如果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税率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钟 燕
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擅长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筛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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