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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发布于 2025-07-12 22:36:04 作者: 尉迟梦影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将带领大家一起认识增值税预缴怎么做账,希望可以帮到你。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通过此模块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

(三)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除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二、操作指引

纳税人可以选择企业主体登录和特定主体登陆两种身份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模块。选择特定主体——纳税人只能看见归属于该登陆身份信息下的相关预缴税源情况。

(一)注册地企业

纳税人可以注册地企业的身份从“企业业务”入口进行登录。

(二)报验户/跨区税源户

纳税人也可以跨区域报验户或跨区税源登记身份进行登录,从“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入口进入。

(三)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

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是指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特定主体登录新电子税局进行预缴申报。

纳税人以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系统会自动带出当前身份对应的税源信息。

选择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后,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进行预缴。

在税源信息列表界面,纳税人可以看见自己本企业存在的税源申报信息。

选中对应项目信息后,纳税人可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若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可以点击【修改】进行补录修正。请注意左上角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

应注意页面左上角“是否适用一般计税”的功能选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业务情况进行选择,否则会影响税款计算,导致申报错误。

纳税人填写完成,可以单独或批量勾选申报,但一次申报最多支持5条税源明细。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若勾选的税源在申报所属期内已存在有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信息,系统会进行同属期再次申报确认提示,纳税人点击【确定】后,系统确认申报。

确认申报,进行申报表预览,点击“一键报”进行申报确认,点击“确定”,完成申报。

申报完成后,纳税人可点击【立即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如纳税人暂时不进行税费款缴纳,也可以在首页中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进行税费款缴纳,但需要注意缴款期限,若超过缴款期限,系统会自动产生滞纳金。

(四)其他需要预缴申报的纳税人

其他需要预缴申报的纳税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的或者除其他个人之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进行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特定主体登录新电子税局进行预缴申报。

(1)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局后,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菜单。

(2)纳税人确认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选择需要办理的“项目、房源信息”后,点击【修改】按钮。

(3)进入信息确认与补录页面,纳税人可以自行修改或补录相应报表栏次金额,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

(4)纳税人对申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5)纳税人可以预览申报表,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一键报”进入申报提交界面。

(6)纳税人核对税款无误后,点击【确认】,完成申报。

申报成功后,可以立即进行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三、注意事项

1.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确认界面,请务必选择正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否则会影响后续税款计算。

2.进入税源展示页面,点击修改按钮或者在填表式页面时进行数据查验修改时,注意页面左上角选择“是否适用一般计税”的功能选项。

3.新电子税局上线后,纳税人可以选择企业主体登录和特定主体登陆两种身份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模块。如选择直接通过主体登录(直接选择企业登录),在税源信息列表里看见本企业当期存在的所有的预缴信息,若纳税人存在的预缴信息大于5条,可以在页面“主管税务机关”栏次选择对应的项目地主管税务局进行筛选。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特定主体(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户)登陆,例如登录时选择特定主体——报验户进行登录,则纳税人只能看见归属于该登陆身份信息下的相关预缴税源情况。

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主管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

5.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7号规定: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四、常见问题

如果预填的数据与我公司实际应申报数据存在差异,我应当如何修改?

答:系统根据纳税人的发票数据,按业务规则实现数据预填,若预填结果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不符,纳税人自行补录修正即可,具体操作如下:

填表式:申报表相应栏次直接修改;

列表式:操作栏点击【编辑】后弹框页面进行修改;

2.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异地预缴的附加税费是按预缴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吗?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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