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17-2164-214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单位是否应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发布于 2025-07-31 14:06:04 作者: 令采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注册公司,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企业困难职工补助做账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供养直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遗属所享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随着相关规定的变化,用人单位与职工家属之间对待遇问题产生一些争议,法院如何审理?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相慧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张某于2021年7月3日因病去世。生前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育有一女小佳,至2021年12月未满18周岁。张某生前就职于A公司,社保缴费年限16年,其去世后,王某已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王某、小佳与A公司因供养直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产生争议,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小佳支付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供养直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2000余元,A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槐荫法院。
小佳辩称,小佳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基本没有收入,且小佳尚未成年,生活困难,在张某去世后从社保部门仅仅享受了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并没有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社保部门未支持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理应由原单位列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供养直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及小佳均对张某生前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事无异议,对于A公司为张某在生前缴纳社会保险及王某已领取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等费用事宜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小佳是否符合领取供养直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A公司未提出异议。小佳之母王某称自己无业、在家看顾孩子,无房无车,目前居住于公租房内,系低收入家庭,并提交相关证据,本院陈述予以采信。
双方的争议焦点系供养直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主体。A公司主张应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并提交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8)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小佳称经其向人社部门询问,系由A公司支付。本院认为,上述两文件对于衔接适用进行了规定,A公司、小佳亦结合张某的死亡时间主张适用56号文,该文件对于供养遗属补助所需要的资金进行了列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经本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问询,答复系因张某为在职人员、因病去世,故应当由A公司支付供养直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故本院对于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小佳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余元。判决作出后,A公司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补助费用源于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各省市等地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文件,为解决遗属生活困难保障而作以规定,并随着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变化而相应规定亦有变化。
关于供养直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主体问题。109号文规定,2021年8月31日(含)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仍按我省原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及资金列支渠道,享受相关待遇。本案中,张某于2021年7月3日去世,应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规定:“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根据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A公司主张应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依据。
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享有此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政策调整范畴,该费用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发放的条件等问题均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来源:槐荫法院、山东高法
通过注册公司,您可以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企业困难职工补助做账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主页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