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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库案例:出具收据时间早于转账时间,对于现金付款部分不采信。
发布于 2025-08-13 03:06:03 作者: 居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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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7号在库案例《李某甲、李某乙诉卢某某、钟某丙、钟某丁民间借贷案》:
★原告主张:
出借本金90万元,有借款合同、借款收据为证,但只有一张43.6万元的付款凭证,对于余款,原告陈述是现金支付,但未说明详细的支付过程。
★被告答辩:
不承认收到现金。
★法院析裁:
◇从43.6万元的付款凭证看,付款时间为2010年11月13日,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借款收据出具时间也为2010年11月11日,表明借款收据出具时借款并未付清,借款收据不能证实借款人实际收取借款数额。
◇原告对现金支付的具体时间、过程等细节未作出陈述,不合常理。
◇最终只判决偿还43.6万元,现金部分不支持。
★远山点评:
如果是现金借款,作为出借人应当把每次交付现金的过程说清楚,包括时间、地点、见证人、具体金额、面额、现金来源等,越详细越好,最好能够有其他证据佐证;作为借款人,如果不承认交付现金借款,应当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对出借人就交付现金的细节进行发问,通过发问找出漏洞,从而影响法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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