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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为公司筹借资金是个人行为

发布于 2025-09-01 22:12:03 作者: 波怀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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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为公司筹借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需结合行为性质、授权依据、资金用途、债权人信赖等多维度综合判断。若最终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员工需自行承担还款责任;若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则由公司承担还款义务。以下从法律依据、判断标准及实务处理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判断员工筹借资金行为的性质,主要依据《民法典》关于代理(第161-175条)、职务行为(第170条)及表见代理(第172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对借款主体及责任归属的细化规则。

二、“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标准

员工为公司筹借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职务代理的外观公司授权,具体可通过以下要件判断:

(一)是否取得公司明确授权

若员工筹借资金前已获得公司的书面授权(如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等),明确载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且债权人知晓该授权,则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例外:若授权范围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如高利贷),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

(二)是否以公司名义实施

合同主体:若借款合同/借条中借款人明确为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且资金直接转入公司账户或用于公司经营(如支付货款、发放工资),则属于职务行为。名义表示:若员工以“公司经办人”“项目经理”等身份与债权人接洽,明确告知借款用于公司项目,且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如查看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文件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责任。

反例:若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无公司盖章),且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则明显属于个人行为。

(三)资金实际用途

即使员工以公司名义借款,若资金未用于公司经营(如挪用至个人账户、偿还赌债等),公司可主张“未实际受益”,但债权人仍可要求员工偿还(因借款合同相对方是员工)。员工偿还后可向公司追偿(基于不当得利或侵权)。

关键证据:资金流水(转账记录)、公司财务账目、证人证言等可证明资金用途。

(四)是否属于员工职权范围

若员工职务与筹融资相关(如财务总监、项目经理),其筹借资金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若员工仅为普通员工(如行政岗),且筹融资超出其职责范围,债权人需举证其有理由相信员工有权代理公司(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

三、实务中“个人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若员工筹借资金被认定为个人行为,需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债权人的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及《民间借贷规定》第22条,若员工无公司授权或超越权限借款,且债权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实授权书、未查看公司公章),债权人仅能要求员工承担还款责任。

(二)对公司的可能责任

若员工挪用公司资金或借款未用于公司,可能涉及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公司可要求员工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刑事责任:若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虚构借款用途骗取公司或债权人资金),可能构成诈骗罪;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三)典型裁判观点示例

案例:王某(某公司销售经理)以“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50万元,未加盖公司公章,资金转入王某个人账户。后公司否认授权,李某起诉王某。

法院裁判

王某以个人名义借款,无公司授权,且资金未转入公司账户,认定为个人行为;李某未审查王某的职务权限及公司授权,存在过失,自行承担损失;若王某能证明资金实际用于公司,可另案向公司主张追偿。

四、员工与公司风险防范建议

(一)员工角度

筹借资金前务必取得公司书面授权(注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并加盖公章;借款合同/借条中明确“借款人”为公司(或同时列明公司与个人),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保留资金用途的证据(如转账至公司账户的凭证、公司出具的收款确认书)。

(二)公司角度

规范内部授权流程,明确员工筹融资的权限范围(如通过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规定);对员工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行为,及时核实并留存授权记录(如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若员工擅自借款,及时发函声明“未授权”,避免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对挪用的资金,通过财务审计固定证据,追究员工民事或刑事责任。

总结

公司员工为公司筹借资金是否属于个人行为,核心在于是否取得公司授权是否以公司名义实施资金实际用途。若缺乏授权或未以公司名义借款,即使资金用于公司,仍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员工需自行承担还款责任;若符合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要件,则由公司承担责任。实务中,当事人需重点保留授权文件、资金流向证据及职务权限证明,以明确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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