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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假装领导要求转账25万元 公司会计“糊涂”被骗还被起诉

发布于 2025-09-24 02:12:03 作者: 麴悦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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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近几年,骗子手法层出不穷,即使是有工作经验的职场人也会成为骗子眼中的“肥肉”。

公司会计遭遇诈骗:

骗子假装领导要求转账25万元

2020年5月26日,冯某与“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冯某从事四川某家具公司的会计工作,

2020年6月1日,冯某接到来自“华某公司”出纳的电话,称由于有一笔款项需要转给何某某所经营的家具公司,“华某公司”称需要家具公司的开票信息。而后,一个QQ名为“何某某-家具”(QQ昵称与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昵称相同)的人通过QQ联系,声称现在和政府领导谈事,不便电话,要求冯某自行与“陈总”联系。

冯某拨通“陈总”电话后,对方称其将在10分钟内将款项转入家具公司账户,“何某某-家具”通过QQ告知冯某,“陈总”已将款项转入其私人账户,并向冯某发送转账截图。

完成操作后,“何某某-家具”要冯某查询公司账户余额,当得知还有29万余元后,“何某某-家具”要求冯某转一笔25万元的加急款到指定账户,冯某按照要求转账后发现被骗。

于是,家具公司起诉要求冯某赔偿财产损失25万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按实际赔付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劳动者履职行为遭遇诈骗该赔偿吗?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就履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以故意或重大过错为前提,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形,本案中,冯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上述三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同时法官也提醒企业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肩负监督和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内控制度,承担生产经营风险,不应将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劳动者。该案中,被告与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上述三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通过判例明确劳动者就履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以故意或重大过错为前提,有助于划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责任界限,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规则,筑牢财务风险防火墙,对于新型诈骗手段进行有效防范,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明确劳动者在其履职行为范围内承担与其收益相对应的责任,不因其一般过失承担过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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