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红树叶财务财税法一站式服务平台

关于红树叶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17-2164-214

当前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代理记账 > 麒麟探法┃按交易习惯还是“后补合同”计价?

麒麟探法┃按交易习惯还是“后补合同”计价?

发布于 2025-12-10 00:30:03 作者: 寇迎丝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磅差如何做账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编者按

今天,《麒麟探法》栏目发布的案例是由沙县法院林上添撰写的《某物资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在全省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评二等奖。

某物资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按交易习惯还是“后补合同”计价

沙县法院 林上添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交易习惯 合同约定 计价方式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某物资公司诉称:2022年7月起,某物资公司向某能源公司供应光伏发电设备安装材料。2023年2月起,某能源公司开始拖欠某物资公司货款,尚欠货款 85986元,某能源公司已违约,应向供货方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

某能源公司支付某物资公司货款859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

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某能源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公司辩称: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8日,其与某物资公司签订了多份《钢材购销合同》,向某物资公司购买光伏发电设备安装材料,已依约付清货款,某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某能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采购的光伏发电设备安装材料款按吨计算价格,采购期间,其陆续向某物资公司购买材料共计货款1134615元,已实际向某物资公司支付货款1150600元,已多支付货款15985元。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

1

某物资公司返还超支付货款15985元,并支付利息;

2

某物资公司承担反诉费用。

2023年2月起,某能源公司拖欠某物资公司货款及其他材料款共计85986元。

2023年4月21日,某能源公司以公司财务需要为由将格式《钢材购销合同》发给某物资公司,请求与某物资公司补签《钢材购销合同》。

之后,某能源公司与某物资公司补签之前逐次所购买材料的《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产品、数量、价格、金额中的“备注:2、以实际过磅重量结算,磅差允许±3‰偏差,超出或少于部分多还少补,锌层 10-40um(取6个点平均值)”。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

1.判决某能源公司支付某物资公司材料款计85986元;

2. 某能源公司向某物资公司支付以尚欠货款8598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驳回反诉原告某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能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某能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及与林某的通话录音认可按吨计量为由主张其已超额支付货款。经查,《钢材购销合同》虽约定“以实际过磅重量结算”,但该合同系2023年4月21日某能源公司以公司财务需要为由将《钢材购销合同》格式范本发给某物资公司,请求与某物资公司补签《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为未经某物资公司核对的“后补合同”。虽然某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与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的通话录音有提到以吨计价,但该通话录音内容仅能反映曾某向林某咨询购买材料的计量方式,并不足以证明林某认可或同意案涉钢材交易系按吨计量的事实。故某能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2.当事人“套话性”电话录音的识别与证据采信。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对电话录音的认证应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综合其他证据认证,一般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本案中,某能源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曾某与某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的通话录音,主张双方之间的交易是按合同约定的按吨计价。综合分析,通话内容主要为“我想问一下,你这边钢材10*10的一吨是多少根啊?”等曾某向林某咨询购买钢材的计量方式,“引导”其自认钢材交易规则为“按吨”计价。经综合分析,对该通话录音不予采信。

3.探寻合同真意——穿透式审判思维。经综合认证,案涉补签的《钢材购销合同》并非某物资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的真实买卖合意,双方的买卖合意在交易习惯中体现。对于名实不符的合同纠纷,应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真正找到当事人之间合同真意,从而作出公正裁判,实质性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5条、第6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18条

一审: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3)闽0427民初1198号(2023年11月16日)

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4民终104号(2024年3月22日)

供稿:林上添

原标题:《麒麟探法┃按交易习惯还是“后补合同”计价?》

阅读原文

来源:沙县法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注册公司是实现您创业梦想的重要一步,它为您提供了更多的成功机会和发展空间。通过上文关于磅差如何做账的相关信息,主页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主页的其他页面。

备案号:粤ICP备17121331号 红树叶财务咨询管理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