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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涉旅企业注意!差额计税的这部分,取得专票也不能再抵扣!

发布于 2025-12-19 12:12:04 作者: 謇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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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对于涉旅企业而言,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一直是个复杂而关键的决策。不少企业选择差额计税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差额部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再次进行进项抵扣?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这个问题。

01

政策规定:差额计税如何操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旅游业增值税计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差额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或5%(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后,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上述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差额计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获取原始凭证的情况,政策也给予了灵活处理。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明确,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02

具体分析:为什么不能重复抵扣?

1. 政策设计原理

差额计税方法的政策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旅游业成本中大量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问题。这些成本如支付给景区、酒店、交通公司的费用,往往难以取得进项发票,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将导致税负过高。

因此,政策允许旅游业纳税人以销售额扣除相关成本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实际上已经考虑了这些成本因素。如果允许差额扣除部分再抵扣进项税额,就形成了重复扣除、重复减税,违背了增值税链条原理。

2. 举例说明

某旅行社选择差额计税方式,收取旅游费用10.5万元,支付给酒店、景区等费用8.4万元。

正确做法:

销售额= 10.5 - 8.4 = 2.1万元

应纳增值税= 2.1 / (1 3%) × 3% ≈ 0.061万元

错误做法:

如果企业将8.4万元部分取得的专票再次抵扣:

抵扣进项= 8.4 / (1 6%) × 6% ≈ 0.475万元(假设专票税率6%)

应纳增值税= [10.5/(1 3%)×3%] - 0.475 ≈ 0.306 - 0.475 = -0.169万元(形成留抵)

这明显造成了重复减税,8.4万元部分既在销售额中扣除,又抵扣了进项税额,从原理和规定上都是不允许的。

3. 纳税人选择策略

对于旅游业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时需综合考虑,若选择差额计税的情况:当企业主要成本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进项发票较少时,差额计税往往更有利;若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当企业能够取得大量可抵扣的进项发票,且测算表明一般计税税负低于差额计税时。需要注意的是,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为确保扣除凭证合规,纳税人按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相应金额不得扣除。有效凭证主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签收单据以及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等。

在开具发票方面,选择差额计税的旅游服务,其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具体操作上,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准确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将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并在备注栏内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在申报纳税环节,纳税人须准确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A公司为例,若其选用差额计税方法,财务人员需先填写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鉴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业服务适用6%税率,相关数据应填入该表第5栏,即“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确保申报及时、准确。

03

总结

涉旅企业选择差额计税方法时,差额扣除部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再次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是增值税原理和政策规定的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准确理解政策内涵,避免因错误处理引发的税务风险。

本文作者

何悦涵

旅游独角兽成员

华旅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税务合规、合同纠纷、旅游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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