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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好评返现如何界定?

发布于 2025-12-22 00:12:03 作者: 典微熹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将会介绍好评返现怎么做账,有相关疑问的阅读者,那就请继续看下去吧。

案例场景

场景一:A消费者网上购物时,商家客服透露如给五星好评和不少于20个字的评论,商家将给予消费者5元的现金红包感谢。消费者在退货退款后,要求商家赠予其5元现金红包,否则举报商家引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行为违法。

场景二:B消费者网购快递中附赠了小卡片,卡片内容为给好评和不少于20个字的评论,商家将给予消费者5元的现金红包感谢。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以引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为由,发起仅退款。否则举报商家行为违法。

场景三:C消费者在饭店用餐时,服务员向消费者说明,如在某平台对饭店给五星好评,并晒图,将给消费者送一道菜。服务员贴心地帮助消费者编辑上传饭店饭菜照片和好评,并送给消费者一道指定的菜肴表示感谢。后消费者要求免单,否则将举报服务员行为违法。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出现了个别消费者为牟取个人利益对“好评返现”的举报投诉。三个场景就是笔者将现实中多次发生的真实场景进行融合呈现。

问题提出

“好评返现”指向《暂行规定》的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规定(该条款以下简称“好评返现禁则”)。

立法者并未对《暂行规定》中“好评返现禁则”的具体违法情形和边界进行解读,该条款已成为某些人的牟利工具,给监管者和商家带来很多困扰,干扰了市场经营秩序。从目前网上公开的普法宣传、典型案例、亮点工作等材料上看,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此类投诉举报时,对法条的认知和处置结果并不一致。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好评返现”的边界,指引经营主体更好处理“好评返现”这一行为。

“好评返现禁则”的立法本意

新闻通稿中提到,《暂行规定》的起草制定遵循了“防止竞争失序,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主要原则。而“好评返现”一般出现在两个场景中,一个是刷单炒信,蛇头指挥“水军”对特定经营者或商品刷单好评,同时给予参与者报酬。另一个是经营者为增强自身商品竞争力,以好评返现的形式提升与消费者的黏合性和商品的好评度。场景,第一个对市场秩序具有破坏性,能够产生竞争失序,应予以打击,故该情形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第二种情形是否违法,笔者认为需要结合立法本意讨论。

一是要明晰“好评返现”是否都被禁止。笔者认为,“好评返现”与买菜的场景类似。在买菜时,商贩通常会给买菜人一把小葱等作为附赠。商贩的目的是通过“买菜赠葱”的形式,赢得消费者的好感,争取下次交易机会。笔者认为,“好评返现”与“买菜赠葱”逻辑相同,只是将线下搬到了线上,这种交易习惯具有商业惯例的属性。鉴于此,立法者没有一刀切地将“好评返现”予以禁止,而是要求执法者区分情况予以判断。

二是要明晰“花钱买好评”是否一定违法。“等价交换”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原理,市场交易中一方付出,另一方需给予回报,这是通用的商业惯例。而“花钱买好评”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内在逻辑,一是花钱买指定好评,即付款方剥夺或干扰好评方的自主选择权,得到指定好评。另一个是花钱买好评,即付款方为提升交易黏性,对交易方的付出劳动予以报酬。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剥夺或干扰了好评方的自由选择权,得到虚假或误导的好评结果。对于第一种,是《暂行规定》予以禁止的,但对于第二种,笔者认为这是符合商业惯例和商业道德,也是符合“等价交换”原理的,不应予以禁止。

三是“好评返现”是否需要既定事实发生。在《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将违法情形定义到互动行为,并非互动结果。该表述表明“好评返现”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一定需要具体结果或后果,只要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实施了《暂行规定》禁止的“好评返现”行为,即可认定经营者违法。

“好评返现”构成违法情形的要件

从目前网上查询到的普法公告以及普法案例中,监管部门大多并没有详细解答违反“好评返现禁则”边界。对于法条,仅以禁止“好评返现”或禁止“花钱买好评”笼统带过。从客观上,已经引起不少经营者的困惑和恐慌,阻碍了市场正向发展。笔者认为,构成“好评返现禁则”标准,需满足以下要件。

行为足能导致竞争失序后果。《暂行规定》的上位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脱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和原则,《暂行规定》禁则的法理基础将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两个方面,一是保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当经营者对单个消费者实施“好评返现”行为时,其行为是否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商业道德,并足以影响到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是考量该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的出发点。二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虚假宣传禁则中,涉及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到《暂行规定》中,经营者的“好评”内容是否真实表达,“返现”承诺是否落实,消费者有无权利拒绝经营者“好评返现”诉求,是考量该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因素。

经营者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商业道德在商业中具体体现在商业惯例和商业规矩上,只有当“好评返现”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时,才可能违反《暂行规定》禁则。《暂行规定》禁则对经营者实施“好评返现”的主观性进行明确,即需要“利诱”“作出指定好评”。“利诱”属于贬义词,表达出两层意思,一是经营者具有主观恶意性,即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本身存在瑕疵或商品或服务达不到应有好评,故需要在评论呈现上对消费者进行引诱。二是需要有控制消费者评论内容的行为,经营者想通过返现的形式,拿到虚假误导且符合自己要求的好评。

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调整经营者之间关系是《暂行规定》的主要任务之一,对于经营者来说,触发“好评返现”禁则就需有具体受害方。受害方可能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可能是竞争秩序遭到破坏的平台经营者。如经营者的行为未损害其他具体经营者合法权益、未损害所在平台的经营秩序、未有虚假误导等情形时,经营者“好评返现”的行为则属于商业惯例,不违反“好评返现”禁则。

具有虚假宣传误导后果。“好评返现”触发《暂行规定》的另一个情形是该行为出现虚假宣传或误导效果,并是否足以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需要注意的是,因消费者个体体验不同,在庞大样本面前,评论内容与实际并不能以个体消费者体验为准,举证责任应在经营者。当经营者能够提供如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消费者评论的内容与商品本身质量、性能基本相符,则评论内容不涉及虚假误导问题。

作出的好评是否具有确定性。《暂行规定》禁止的是破坏市场秩序、剥夺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的“好评返现”行为。好评的内容是否被经营者控制,是否具有提前性和固定性,这是违反《暂行规定》禁则的显要特征之一。当经营者利诱消费者作出指定好评,其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也违背了商品评价的本质,涉嫌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诉求能否以《暂行规定》予以满足

在本文案例场景中,还有一方权益需要探讨。消费者是否可以以经营者违反“好评返现”要求免单或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对消费者的补偿权益进行调整,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好评返现”受到损害,可转至《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即消费者在涉及“好评返现”的纠纷中,只能进行举报,而不能以此理由开展消费投诉。监管部门只需对“好评返现”行为定性,对于消费者的诉求,由其他法律法规调整。同时,监管部门需要适度提醒消费者合法合理维权,如触犯其他法律法规,消费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场景,如果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在没有具体损害对象的情况下,请求给予好评或给予星级好评不违反《暂行规定》禁则;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编辑有利于自己的评论,并由消费者认可发布,则不违反《暂行规定》禁则;如果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并不达标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作出好评,则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作出除星级好评外的具有指定内容好评,则涉嫌违反《暂行规定》禁则。需要最后说明的是,五星好评是否属于“指定好评”,该问题争论较大。笔者认为,五星好评只是对默认好评等级的划分,并不涉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好评内容,工作中不应粗暴地认定其即属于指定好评,应以审慎包容的态度来评判处置。

来源 |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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