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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送礼物=无偿转让?必视同销售?90%会计都踩过这3个坑
发布于 2026-01-05 12:30:03 作者: 寇飞燕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主页带大家认识赠送折扣怎么做账,希望看完本文,你会对这方面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
年底冲业绩、日常维护客情,不少企业都会给客户送点烟酒、礼盒、定制礼品。但这看似常规的人情往来,在税务眼里却藏着大风险。
很多会计想当然觉得“送点小礼物而已,不用缴税”,结果被税务稽查补税罚款。问题的核心就两个:这算不算无偿转让货物?要不要视同销售缴税?
这绝对是会计人每年必踩的高频坑!我见过不少中小企业,因为没把赠礼税务处理搞对,不仅要补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承担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影响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后续招投标、贷款都受影响。
今天就把这个问题拆解得明明白白,从判定标准到税种规则,再到实务避坑,全是干货,建议收藏转发给团队小伙伴一起学习!
一、给客户赠送无任何对价的礼品本质就是无偿转让货物,得交税
先给大家划死核心结论,记在笔记本上:企业给客户赠送无任何对价的礼品,本质就是无偿转让货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必须视同销售,没有例外!
这里要提醒大家,税务判定只看“业务实质”,不看“人情往来”。哪怕你觉得只是维系客户关系的小举动,只要符合无偿转让的条件,就必须按税法规定缴税。
别心存侥幸觉得“金额小不会被查”,现在税务系统大数据监控越来越严,这类高频风险点很容易被预警,一旦被查得不偿失。
那么,为啥送客户礼物算“无偿转让”?
很多会计困惑,为啥送个礼物就成了“无偿转让”?其实判定标准很简单,就看两个硬指标,缺一不可,记死这两点就不会错!
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不管是外购的礼盒,还是自产的产品,只要从企业手里交给客户,所有权就变了,这是核心前提;
无直接对价交换:企业给客户送礼物时,没有从客户那里拿到金钱、货物等直接回报。这里要注意,“直接对价”是指赠礼当时的交换,后续客户可能介绍的生意,不属于当时的直接对价,不能抵消赠礼的无偿属性。
特别提醒:很多会计会有误区,觉得“客户后续会给我们介绍生意,这就是对价”,但税务上只认“即时对价”。比如你年底给客户送了价值2000元的礼品,客户第二年才介绍了一笔订单,这两笔业务是独立的,赠礼时依然属于无偿转让,必须视同销售缴税。
二、两大税种视同销售规则,一步都不能错
✅ 增值税(现行 新法双口径,避新规坑)
1. 现行政策口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简单说,不管你送的是自己生产的产品,还是花钱买的礼品,都要缴增值税;
2. 2026年新规预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里明确“无偿转让货物”属于应税交易,直接视同销售,而且没有新增豁免条款。这意味着后续政策只会更严格,大家更要提前规范处理,避免踩坑。
关键提醒:很多会计会犯一个低级错误——把视同销售的货物做了进项税转出。这里明确告诉大家:视同销售的货物,只要进项税符合抵扣条件,就可以正常抵扣,不用转出!比如你花1000元买了礼品(含税),进项税115元,视同销售时按市场价1200元计税(销项税135元),这115元的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实际只需要缴20元的增值税差额。
✅ 企业所得税(补税重灾区,别漏)
企业所得税的判定标准更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只要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不管你是把礼品用于交际应酬,还是市场推广,只要所有权转移了,就必须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收入金额按货物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市场价)计算。
核心区别在后续扣除:这是很多会计容易混淆的点,一定要分清!
如果是为了促销送的礼品(比如买产品送周边),对应的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全额扣除(注意和销售收入匹配)。
如果是单纯的交际应酬赠礼(比如节日给客户送的烟酒),对应的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别把两者混为一谈,否则会导致扣除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三、最关键实务避坑:3个易错点,会计必记
1. 买一赠一≠视同销售(唯一例外)
这是唯一的例外情况,大家一定要记牢!比如你卖1万元的设备,同时赠送价值500元的配件,只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主品(设备1万元)、赠品(配件500元),并且注明折扣500元,最终按9500元收款,这种情况就属于“捆绑销售”,按正常销售处理,不用视同销售。
核心是“同票注明折扣”,如果分开开票或者不注明折扣,就会被认定为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税。
2. 赠送服务≠货物视同销售(别多缴税)
很多会计会把“赠送货物”和“赠送服务”搞混,其实两者的税务处理完全不同。比如你给客户送免费的咨询服务、免费的餐饮体验,这些属于“赠送服务”,不适用货物视同销售的规则,按服务类的税法规定处理即可(大部分情况下,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缴税,具体看服务类型)。
别把赠送服务当成赠送货物,白白多缴了税。
3. 自产/购进货物,计税基数一致
还有一个常见误区:觉得“自产的货物视同销售按成本算,外购的按售价算”,这是错误的!不管是自产还是外购的货物,视同销售时的计税基数都是“市场价(公允价值)”。
比如你自产的产品成本800元,市场价1200元,视同销售时按1200元算销售额;外购的礼品买价1000元,市场价1100元,也按1100元算销售额,统一标准,没有差别。
写在最后
给客户赠礼是维系关系的人情,依法缴税是企业的本分,这两者并不冲突。
大家要记住:无偿转让是赠礼的核心性质,视同销售是税法的硬性规定,没有模糊空间。
想要规避风险,关键是吃透上面的规则,做好两点:一是规范开票,该注明折扣的必须注明;二是正确入账,区分销售费用和业务招待费,避免扣除错误。
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好客户关系,又守住企业的税务安全。
今天的内容全是财税实操干货,涵盖了客户赠礼视同销售的核心规则和避坑要点,建议大家点赞 收藏,反复学习避免踩坑!关注我,每天分享一个财税实操技巧,做不踩坑的财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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