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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人持股——直面涉税风险不容忽视
发布于 2026-01-24 21:24:04 作者: 爱语柔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将会介绍代持股做账,有相关疑问的阅读者,那就请继续看下去吧。

基于不同原因和背景的考虑,目前市场上股权代持的现象普遍存在。
所谓股权代持,即公司真实的投资人(隐名股东)将其股权登记在代持人(显名股东)名下。股权代持协议在法律层面是有效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作为代持人,其对代持股的外部债务和经济纠纷风险会有一定程度关注,但却忽视了由代持股所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代持股权涉税事项——以显名股东为纳税义务人
综合各地税务局的答复、稽查案例和法院判决来看,代持股权涉税事项以显名股东为纳税义务人是主流观点和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针对<关于降低厦门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双重税负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答复》: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代持股还原视同股权转让——显名股东缴纳20%个税
从税法角度来看,并无所谓股权代持及其还原的概念,代持股还原视同股权转让已是主流观点。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当按照其转让溢价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股权取得成本)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规定,如股权在代持期间有增值,代持人在将股权还原登记至隐名股东名下时,将面临被征收转让溢价所得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例如,甲代替乙持有A公司100%股权,原始出资额50万元,截至股权还原时点,A公司净资产已增长至500万,则股权还原时,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50)×20%=90万元。
当然,有人会想转让价定低点就可以了,但实际情况是:其一,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实施,股权转让所得涉税问题已成税务关注和稽查重点;其二,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参照公司净资产或者其他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征税;其三,现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实施股权转让登记的税务局税源审核前置程序。
三、代持股以隐名股东为纳税人的特定例外情形
如上所述,代持股权以显名股东为纳税义务人为主流处理方式,但在符合下列特定条件时,也“可以”“争取”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直接以隐名股东为纳税义务人(或不视同转让):
(1)双方代持关系已经过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认;
(2)代持关系形成时,有实际股东支付投资款的转账记录,并经由税务局或其他第三方(如IPO上市时的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核查确认代持关系。
注意,上述例外情形并非法定,即使符合条件也只是根据个案以及与税务沟通情况酌情争取。
综上所述,在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董事、高管责任和金税四期股权涉税事项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从代持人角度,应当谨慎选择、决定代他人持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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