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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期使用假发票 依照我国法律该怎么量刑
发布于 2026-03-20 07:22:10 作者: 琦韵诗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介绍公司用假票做账,希望可以让你在这方面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 1、企业长期使用假发票 依照我国法律该怎么量刑
- 2、企业长期使用假发票 依照我国法律该怎么量刑
- 3、760万元换一个教训:以票控税何以成“坑”?
- 4、760万元换一个教训:以票控税何以成“坑”?
本文导航,以下是目录:
问题一:企业长期使用假发票 依照我国法律该怎么量刑
最佳答案税务机关打击假发票检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处理:
(一)对于用票单位的处理情况
1、如果是虚构经济业务,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在账簿中多列支出”认定偷税。
2、如果是真实的经济业务,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责令限期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如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发票,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取得的不允许列支,并按规定补税,加收滞纳金。
上述两项均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进行处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行为之一的即可处罚(未按规定领购、取得、开具、使用)
3、对于多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处理,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一次性进行处理。
(二)对于开票单位的处理
1、如有证据表明,利用假发票取得的收入没记账的。造成少缴不缴税款后果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开票单位的法律责任。
2、如果证据表明是个人行为,私刻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合同,开具假发票,结算价款。应以个人确定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个人所得税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收。可查实,也可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还书面通知其申报:仍拒不申报的可认定偷税。
虚开普通假发票,也可以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标注全文失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
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不合法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题二:企业长期使用假发票 依照我国法律该怎么量刑
最佳答案税务机关打击假发票检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处理:
(一)对于用票单位的处理情况
1、如果是虚构经济业务,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在账簿中多列支出”认定偷税。
2、如果是真实的经济业务,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责令限期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如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发票,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取得的不允许列支,并按规定补税,加收滞纳金。
上述两项均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进行处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行为之一的即可处罚(未按规定领购、取得、开具、使用)
3、对于多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处理,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一次性进行处理。
(二)对于开票单位的处理
1、如有证据表明,利用假发票取得的收入没记账的。造成少缴不缴税款后果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开票单位的法律责任。
2、如果证据表明是个人行为,私刻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合同,开具假发票,结算价款。应以个人确定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个人所得税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收。可查实,也可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还书面通知其申报:仍拒不申报的可认定偷税。
虚开普通假发票,也可以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标注全文失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
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不合法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题三:760万元换一个教训:以票控税何以成“坑”?
最佳答案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无论是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增值税抵扣,都需要发票。近年来税务机关利用金税三期,在对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监测方面越来越警惕,企业如存在发票问题,被查处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01
最近,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始末】
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 咨询费 ?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02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发生纳税义务,依法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的,就必须履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有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却采取种种违法手段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其中,采取以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就是一种典型的偷逃税方式。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更不用说是假发票了!
03
除了上文所说的风险纳税人,2019年企业有任何可疑迹象都会被税务稽查!米墨整理了企业常见的6种涉税风险,医药人务必对照自查!
1
、 不及时报税
2
、 增值税小规模年度申报收入小于开票金额
无论是自开发票还是代开发票,申报的收入一定不能小于开票的金额,小于开票金额就会触发风险模型应对任务的提示、纳税评估和税务核查程序。
3
、 有税收优惠金额,但没有优惠资格
免税等税收优惠并不是随意享受的,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私自填写免税销售,税务将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免税这一栏,注意了,一定需要留存真实、合法的备查资料,否则这一栏永远空着。
4
、 总是徘徊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分界线的企业
因为很多企业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平时业务量确实大,于是便采取每到一般人纳税人临界线就停止开票,逃避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这种行为很难瞒过强大的税务信息系统,一旦被查,必然要补缴很多税款。
5
、 免税小微临界点发票作废的风险
小微企业季度末30万元免税额附近连续作废发票很可能是纳税人为了享受小微免税优惠而采取作废发票,下个月重开。
不过,作废需谨慎,税务监控很精准。
6
、 出口骗退税的企业
国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启动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合作机制,对出口骗退税保持高压态势,对通过高报数量、价格或空箱假出口等手法骗取国家退税的企业严惩。
因此,提醒各位医药人: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规范入账、合理报税,以减少在税务稽查时的风险,有些时候老板不是很清楚,要和老板沟通解释不规范财务的危害。如果老板总是我行我素,那么财务人员应当做好自保!
04
可以说,在税务机关控税不断升级、会计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任何医药企业想要回避税务稽查逃避纳税义务,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了。
由于以票控税,很多企业所得税法里规定的经营行为,统一为应交尽交,应抵尽抵,而作为政策的执行者,企业也应当进行实时有效的税务筹划,以攫取红利,规避风险。
1
、 虚假票不能要,更不能买
这种现象很普遍,例如有个抽查二十户央企,十八户做假账,这里的假账税务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上面提到的找发票报销,以及淘宝等途径买发票,这些途径买到的发票都可以定性为与自身经营无关的成本或者费用,无法税前扣除,所以以后虚假票要慎重触及。另外大家对电子发票报销要确认好,避免被坑,容易出现重复报销。
2
、 在政策的大裂谷里找机会
现阶段税收却是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同时也有很多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资管产品征税的政策中转让金融产品的行为适用于差额征税,财税2017年90号中规定部分情形可以用收盘价等作为买入价,这样就完美的避开了以票控税的风险监控。
3
、 自身多学财税政策
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到自己应享的权利,财税政策繁多,没人敢保证自己都能完全记得住,运用好,所以很多时候政府机构不会主动给予企业优惠,最好的办法还是自身多学习,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范自身的经营情况,然后享受自身应有的权利,避免在以票控税的漩涡里受牵连。
问题四:760万元换一个教训:以票控税何以成“坑”?
最佳答案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无论是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增值税抵扣,都需要发票。近年来税务机关利用金税三期,在对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监测方面越来越警惕,企业如存在发票问题,被查处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01
最近,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始末】
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 咨询费 ?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02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发生纳税义务,依法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的,就必须履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有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却采取种种违法手段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其中,采取以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就是一种典型的偷逃税方式。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更不用说是假发票了!
03
除了上文所说的风险纳税人,2019年企业有任何可疑迹象都会被税务稽查!米墨整理了企业常见的6种涉税风险,医药人务必对照自查!
1
、 不及时报税
2
、 增值税小规模年度申报收入小于开票金额
无论是自开发票还是代开发票,申报的收入一定不能小于开票的金额,小于开票金额就会触发风险模型应对任务的提示、纳税评估和税务核查程序。
3
、 有税收优惠金额,但没有优惠资格
免税等税收优惠并不是随意享受的,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私自填写免税销售,税务将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免税这一栏,注意了,一定需要留存真实、合法的备查资料,否则这一栏永远空着。
4
、 总是徘徊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分界线的企业
因为很多企业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平时业务量确实大,于是便采取每到一般人纳税人临界线就停止开票,逃避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这种行为很难瞒过强大的税务信息系统,一旦被查,必然要补缴很多税款。
5
、 免税小微临界点发票作废的风险
小微企业季度末30万元免税额附近连续作废发票很可能是纳税人为了享受小微免税优惠而采取作废发票,下个月重开。
不过,作废需谨慎,税务监控很精准。
6
、 出口骗退税的企业
国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启动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合作机制,对出口骗退税保持高压态势,对通过高报数量、价格或空箱假出口等手法骗取国家退税的企业严惩。
因此,提醒各位医药人: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规范入账、合理报税,以减少在税务稽查时的风险,有些时候老板不是很清楚,要和老板沟通解释不规范财务的危害。如果老板总是我行我素,那么财务人员应当做好自保!
04
可以说,在税务机关控税不断升级、会计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任何医药企业想要回避税务稽查逃避纳税义务,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了。
由于以票控税,很多企业所得税法里规定的经营行为,统一为应交尽交,应抵尽抵,而作为政策的执行者,企业也应当进行实时有效的税务筹划,以攫取红利,规避风险。
1
、 虚假票不能要,更不能买
这种现象很普遍,例如有个抽查二十户央企,十八户做假账,这里的假账税务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上面提到的找发票报销,以及淘宝等途径买发票,这些途径买到的发票都可以定性为与自身经营无关的成本或者费用,无法税前扣除,所以以后虚假票要慎重触及。另外大家对电子发票报销要确认好,避免被坑,容易出现重复报销。
2
、 在政策的大裂谷里找机会
现阶段税收却是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同时也有很多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资管产品征税的政策中转让金融产品的行为适用于差额征税,财税2017年90号中规定部分情形可以用收盘价等作为买入价,这样就完美的避开了以票控税的风险监控。
3
、 自身多学财税政策
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到自己应享的权利,财税政策繁多,没人敢保证自己都能完全记得住,运用好,所以很多时候政府机构不会主动给予企业优惠,最好的办法还是自身多学习,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范自身的经营情况,然后享受自身应有的权利,避免在以票控税的漩涡里受牵连。
注册公司是向客户和合作伙伴展示您企业可靠性和稳定性的重要途径。通过上文关于公司用假票做账的相关信息,主页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主页的其他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