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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主、二房东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6月30日前全面纠正

发布于 2026-04-10 03:06:04 作者: 首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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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留意了,电费必须严格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记者5月18日获悉,《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告知书,提醒有关电费收费主体立即对照《条例》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于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全市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电电价),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下同)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对国家出台的有关电价优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红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在本市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通知提到,要做好电费收费公示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各电费收费主体应积极将电费收费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

通知强调,不得通过电费加价方式获利,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电费。

此外,要妥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自本提醒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及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于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用电环节不合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 编辑: 李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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