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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但当月未做账务处理,次月该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26-04-21 15:16:09 作者: 李念巧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带你了解发票已认证没做账 ,希望本文能帮到你。

问题1: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但当月未做账务处理,次月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但当月未做账务处理,次月该如何处理?

我们有一客户也有过类似情况,如果要办理销售退回的话,这要到你们税局出具证明,证明你们已认证但未抵扣,而且要你们双方的销售退回的合同约定,然后税局核查后才会出具证明给对方单位,让他们开红字发票。你试试看,不知这种方法对你们是否适用,我们对方的单位是南京的。

问题2: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没有做账怎么处理

答: 不能够重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问题3:已认证未做账发票怎么做分录

企业已经认证但是尚未入账的发票,按正常认证入账即可,确认为企业认证当月的进项税额,比如企业收到了材料发票,已经认证但是尚未入账,就补充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通过注册公司,您可以更好地管理企业的人事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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