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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贴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发布于 2026-05-29 09:36:03 作者: 方紫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将带领大家一起认识加计扣除做账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

我们公司今年准备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是不是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申报享受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为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而实施的关键性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无法享受甚至面临税务风险。

情形一:研发活动不符合"三新"要求

企业误将常规技术改造或简单重复性工作视作研发活动错误享受优惠,导致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面临补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TIPS:

一、明确"三新"标准。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活动需要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要求,企业可对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自查。

二、对照"负面清单"。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情形二:材料回收、出售中间试制品等取得收入但未冲减研发费用

企业未对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材料、中间试制品的变价收入在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进行扣减,导致享受政策金额不准确,面临补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TIPS: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二、对材料回收、出售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建立台账进行专门管理,记录回收数量、价值、销售情况等。

情形三:留存资料不齐全

企业未按照留存资料清单完整保存项目研发计划书、费用支出辅助账、研发成果等资料,无法有效证实研发活动的真实性。

TIPS

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2018年第23号公告,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来源:广东税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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