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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深圳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通知
发布于 2024-08-14 05:30:02 作者: 庄清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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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等规定,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现将深圳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不需提供第2、3项资料,但企业必须已进行三证合一登记(即企业需有社会信用代码)。
(二)《35号公告》执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则无需重新备案。
二、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一)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与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可以同时进行。
(三)如生产企业同时与多家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办退税的,均需要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四)生产企业应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五大服务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委托代办退税),并在合同中明确代办退税、结算、备案单证留存等事项的责任主体。
(五)《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如“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号码”、“代办退税账户”等事项发生变更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六)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待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七)生产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要在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税款结清,且撤回代办退税备案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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