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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转让其所持股权~建信优化配置基金投资方向
发布于 2024-09-04 15:52:07 作者: 关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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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转让其所持股权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2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65篇 裁判文书66篇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6篇)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第三章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萝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三条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营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第二十六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9篇)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第三十三条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十四条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第三十五条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三条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四条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六条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七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市(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第五十三条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七条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五十九条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六十二条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建信优化配置基金投资方向
优质回答该基金为混合型,风险系数低于股票型.好与不好,要看你的评判标准了!下面是该基金的说明书,你可以看看.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7日证监基金字[2007]3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七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6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英国Heriot-Watt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谷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处长、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资金交易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1984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自动服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1977年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朱书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2003年获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组长,湖南省五凌水电开发公司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
殷可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1991年获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浙江大学讲师,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秘书,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裁,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
关启昌先生,独立董事,现任MORRISON & Company Limited总裁。1970年获新加坡大学会计学(荣誉)学士学位。并于1992年修完斯坦福大学行政人员课程。历任Accountant General's Office, Singapore Government 会计师、Turquand Young, Chartered Accountants Hong Kong 核数师、Irish,Young & Outhwaite 核数师、Bechwith Kwan & Company, Chartered Accountants Australia and Hong Kong 合伙人、美林证券总裁、协和集团董事兼总经理、Morrison & Co.LTD总裁。
沈四宝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1981年获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2、监事会成员
黄浩先生,监事长,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1996年获武汉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张永胜先生,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审计部职员。1993年获山东财政学院财政系经济学学士,199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任山东电力设计院会计,北京西单国际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山东鲁能物资集团公司审计主管,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总经理助理,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一处职员。
杨美瑛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财务总监,获台湾国立中兴大学统计学学士学位,美国依阿华大学获取精算学硕士学位。历任美国信安金融保险集团团体人寿与医疗保险产品(小型企业单位市场)精算助理、退休金产品(小型企业单位市场)精算主任、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助理精算师、个人人寿与医疗保险产品(小型企业单位市场)副精算师、信安国际财务总监、亚洲区首席财务总监。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1988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李华先生,副总经理。1998年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和华泰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徐军先生,总经理助理。1990年获上海交通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学位,1995年获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博士学位。历任纽约Exis顾问公司高级分析师,巴黎百利银行交易和资产投资部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和董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信安国际第二副总裁和中国业务负责人。
张彻先生(Micheal C. Zhang),总经理助理。1990年获美国Brandeis University 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主任科员、潘伟博(PaineWebber)高级经理(Senior Associate)、J.P. 摩根(J.P. Morgan)高级经理(Associate)、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助理副总裁、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兼研究总监和金融工程部总监。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重庆审计特派办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八年。1999年5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1998年4月进入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00年1月进入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先后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4月进入华林证券资产管理部,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进入宝盈基金管理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6年8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
汪沛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五年。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同年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2001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与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管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经理。2006年1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目前兼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李华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监。
曲寅军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吴剑飞先生,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汪沛先生,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在实现长期资本增值的同时兼顾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下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9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1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为依据,对大类资产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并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和个券,进一步优化投资组合,从而获得超越投资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新华富时A600指数+40%×中国债券总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关的程序后,修正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大类资产配置这一宏观层面与个股个券选择这一微观层面优化投资组合。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信优化配置基金投资方向
优质回答该基金为混合型,风险系数低于股票型.好与不好,要看你的评判标准了!下面是该基金的说明书,你可以看看.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7日证监基金字[2007]3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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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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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七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6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英国Heriot-Watt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谷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处长、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资金交易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1984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自动服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1977年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朱书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2003年获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组长,湖南省五凌水电开发公司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
殷可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1991年获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浙江大学讲师,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秘书,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裁,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
关启昌先生,独立董事,现任MORRISON & Company Limited总裁。1970年获新加坡大学会计学(荣誉)学士学位。并于1992年修完斯坦福大学行政人员课程。历任Accountant General's Office, Singapore Government 会计师、Turquand Young, Chartered Accountants Hong Kong 核数师、Irish,Young & Outhwaite 核数师、Bechwith Kwan & Company, Chartered Accountants Australia and Hong Kong 合伙人、美林证券总裁、协和集团董事兼总经理、Morrison & Co.LTD总裁。
沈四宝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1981年获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2、监事会成员
黄浩先生,监事长,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1996年获武汉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张永胜先生,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审计部职员。1993年获山东财政学院财政系经济学学士,199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任山东电力设计院会计,北京西单国际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山东鲁能物资集团公司审计主管,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总经理助理,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一处职员。
杨美瑛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财务总监,获台湾国立中兴大学统计学学士学位,美国依阿华大学获取精算学硕士学位。历任美国信安金融保险集团团体人寿与医疗保险产品(小型企业单位市场)精算助理、退休金产品(小型企业单位市场)精算主任、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助理精算师、个人人寿与医疗保险产品(小型企业单位市场)副精算师、信安国际财务总监、亚洲区首席财务总监。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1988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李华先生,副总经理。1998年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和华泰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徐军先生,总经理助理。1990年获上海交通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学位,1995年获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博士学位。历任纽约Exis顾问公司高级分析师,巴黎百利银行交易和资产投资部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和董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信安国际第二副总裁和中国业务负责人。
张彻先生(Micheal C. Zhang),总经理助理。1990年获美国Brandeis University 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主任科员、潘伟博(PaineWebber)高级经理(Senior Associate)、J.P. 摩根(J.P. Morgan)高级经理(Associate)、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助理副总裁、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兼研究总监和金融工程部总监。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重庆审计特派办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八年。1999年5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1998年4月进入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00年1月进入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先后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4月进入华林证券资产管理部,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进入宝盈基金管理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6年8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
汪沛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五年。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同年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2001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与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管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经理。2006年1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目前兼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李华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监。
曲寅军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吴剑飞先生,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汪沛先生,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在实现长期资本增值的同时兼顾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下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9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1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为依据,对大类资产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并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和个券,进一步优化投资组合,从而获得超越投资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新华富时A600指数+40%×中国债券总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关的程序后,修正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大类资产配置这一宏观层面与个股个券选择这一微观层面优化投资组合。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融众资本投资集团的发展历程
优质回答2010年
12月20日,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被评为2009年度杭州市先进信用担保机构,并获得人民币伍万元整的现金奖励。
12月4日,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会议室举行了一场以“业务重要还是风险重要”为主题的辩论赛。
11月,成都融众应邀参加第一届西部金融论坛
11月10日, 江苏融众再次获批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4000万元授信额度,用于企业法人客户提供担保。
11月,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在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定A-级,并授予信用等级证书。
10月29日上午,2010中国武汉金融博览会暨中国中部(湖北)创业投资大会在武汉科技会展中心隆重开幕。融众资本投资集团作为金融服务企业首次受组委会邀请亮相该展会。
10月,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再次获批民生银行长沙分行2亿元授信额度,用于为企业客户提供担保。
10月14日上午,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正式与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确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融众董事长谢小青、董事长助理陈艺萍、副总裁姜卫华与申银万国总经理杨亮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9月,融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小青获“中国金融服务界最具影响力人物”称号。
9月,融众资本集团喜获三项大奖“亚洲最具影响力金融服务企业”、“‘十一五’规划中国十大最具综合实力投资担保机构”称号,。
9月,江苏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再次获批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4000万元授信额度,用于企业法人客户提供担保。这是2009年顺利合作1年后,双方再次合作。
9月9日,融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月6日,成都公司成功更名为“成都市融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9月4日,融众集团宣传通讯小组正式成立,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共13名通讯员参加了成立大会。
8月,“融众国际”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签约仪式举行。该项目高160 米,建成后将成为武汉江南地区标志性高楼。
7月,融众投资集团申报全国电信特服号码,正式筹建全国性呼叫中心。
4月21日,融众集团及其下属各子、控股公司企业员工近700余人分别在企业所在地表达了哀思和举行了的“融众人心系灾区,情满玉树”捐款活动。
2月 融众投资集团鼎力支持项目《光谷国际广场》盛大开业。
2009年融众投资集团参与东盛地产项目,支持光谷区域建设
9月11日上午,亚洲品牌500强排行榜在北京揭晓,中国共有217家企业入围,融众投资集团位列其中,喜获“亚洲品牌500强大奖”,排名第396位。
6月广州融众典当开业
3月泰州融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揭牌仪式暨融众基金推介会盛大召开。
2月,融众投资集团2009年经营工作会议在武汉锦江国际大酒店三楼宴会厅成功召开。
2月8日,融众投资集团本部主办,武汉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办---超越梦想首届“融众杯”卡拉OK大赛在武汉锦江国际大酒店宴会厅隆重举行。 “
2008年
11月8日,由融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冠名,武汉市高尔夫球协会主办的“融众杯”2008武汉市高尔夫球排名赛,在武汉金银湖高尔夫球场隆重举行。
10月23日,由招商银行总行主办、融众投资集团协办的“招商银行、融众集团担保业务研讨会”在融众集团公司总部会议室隆重召开。
9月9日,融众基金、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推介会在武汉香格里拉大饭店宴会厅隆重举行。
2008年8月28日,重庆融众公司成立五周年庆典召开
6月,融众高成长产业投资中心(下称“融众中心”)在武汉经济开发区正式成立。这是自去年6月实施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后,湖北省以产业投资为目的成立的第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
2008年6月, 招商银行与我公司开展合作,我司主要开展了个人房屋(含二手房)抵押贷款担保、个人汽车(含二手车)贷款担保、个人房屋同名转按揭贷款担保三项贷款担保业务。
2008年5月5日,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过国家商务部审批,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核发,标志着香港融众集团在国内的业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8年3月28日成立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招商银行宜昌支行合作开展车贷、经营性贷款业务。
2008年3月,广州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评为2007年度“最佳合作伙伴”,是广州地区唯一能获此殊荣的担保公司。
2008年3月25日更名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日起,武汉融众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开展“零担保费,二手房贷款担保”业务。
2008年3月,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完成了公司名称变更,由原湖南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原有的经营范围基础上新增了以下经营项目,包括: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及咨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会展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2008年3月,我公司荣获兼业保险代理资格,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我司设立了太平保险远程出单点。
2008年2月,我公司荣升为长沙市中小企业担保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2008年1月,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从经营环境、营运风险、担保风险、资金风险、资本充足性等方面对我公司资信状况进ii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经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资信评估委员会审定,我司资信等级为A级。
2008年1月21日,获得由招商银行指定评估机构认证的A+信用等级,该认证从公司的经营环境、营运风险、担保风险、资金风险、资本充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具有行业权威性。
2008年1月6日,武汉融众迁至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50楼。
2007年
2007年12月5日融众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暨武汉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兰杰先生签发了武汉融众的贯标文件。武汉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ISO9001:2000标准开始运营。
2007年9月10号,华夏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公司及母公司融众担保集团达成合作,正式在蓉推出直客式贷 款业务 。
2007年8月28日,重庆融众与中国农业银行渝中区分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作协议》,担保额度为6000万元。
2007年7月17日,重庆融众与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
2007年7月16日,国家商务部批准重庆融众占有一定股份的“重庆金榜典当有限公司”成立,这标志着重庆融众的发展又上升了一个台阶。
2007年6月,广州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全面合作,开展一手楼按揭担保、二手楼按揭担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等业务。
2007年6月,广州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全面合作,开展二手楼按揭担保、同名转加案担保等业务。
2007年7月18日,我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正式签署关于网吧贷款担保业务的合作协议。此次协议突破了以往的四方协议,而改为银企协议。首批借款对象包括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拥有合法网吧经营许可证和固定经营场所的自然人;此协议下贷款总金额3000万元。
2007年,江苏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作为首家进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准入名单的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开展各类个贷担保业务。
2007年7月6日至7月7日,重庆融众公司中高层和公司业务骨干,在美丽的云篆山,进行了一次让人终生难忘的户外拓展培训。
2007年重庆融众与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签订《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担保额度为1500万元的。
2007年4月9日,江苏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正式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开展个人家庭装修贷款担保业务,首开江苏首家与银行等同推出无抵押个人家装担保贷款之先河。
2007年3月,江苏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开展业务含各类个人贷款消费担保品种,包括房贷、车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
2007年3月29日,武汉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正式签约,共同推出“联通CDMA零预存租机”担保活动。
2007年3月,我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签暑合作协议,开展综合消费、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及二手房按揭、行内加按等业务。
2007年3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将给重庆融众的授信担保额度提升到1.5亿,其中有3000万是用于对公贷款担保业务。
2007年2月,广州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全面合作,开展一手楼按揭担保、二手楼交易及抵押担保,同名转加按揭担保等业务。
2007年1月,广州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合作,开展购车贷款担保业务。
2006年
2006年11月,与成都市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首个在蓉推出“珠宝首饰按揭”业务的担保企业。22日, 本地主流媒体《成都商报》在财经版以“珠宝首饰按揭业务”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后被全国诸多网络、媒体转载, 引起了很大的市场反响。
2006年10月,与成都川田自动麻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蓉独家推出创新业务品种——赊销担保。
2006年8月,武汉融众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信用卡分期担保”业务项目上进入全面合作阶段。
2006年8月,重庆融众与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个人贷款担保合作协议》,获得建设银行个人业务贷款担保授信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个人助业贷款担保、个人信用贷款担保等。
2006年6月武汉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成立,初步实现了武汉融众立足于武汉辐射全省的战略第一步。
2006年5月,成都融众与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签订“赎楼贷款合作协议”。
2006年6月,武汉融众与招行武汉分行合作开展车、房、经营性贷款业务,另又新增一项个人住房转按揭循环授信担保业务。
2006年5月,武汉融众与中国工商银行武汉硚口支行签定合作协议。
2006年4月,重庆融众与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同名转(加)按担保合作协议》。
2006年3月,重庆融众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杨家坪支行就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达成合作意向。
2006年3月,重庆融众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就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达成意向性合作。
2006年3月16日,成都融众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就“直客式房屋按揭贷款担保业务”达成合作协议。
2005年
2005年11月18日,经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广州融众完成了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备案手续。
2005年9月19日,广州融众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个人消费担保贷款业务银企合作协议书》,全面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业务。
2005年9月,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组织全国权威资信评估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经综合评定,广州融众信用等级被评为A-,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及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颁布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证书》。
2005年7月,重庆融众与深圳发展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合作,在重庆房贷市场首次推出个人二手房转按揭业务。
2005年7月13日,重庆融众加盟融众投资集团,成为融众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
2005年8月,武汉融众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合作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个人二手房贷款担保、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2005年05月18日,成都融众与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二手房抵押(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2005年3月30日,融众投资集团收购杭州泰和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
3月15日,江苏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2004年
2月20日,成都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
3月8号,成都融众隆重开业,本地主流媒体《华西都市报》以“连锁巨头杀入成都”为题、《成都商报》以“首付5%贷款,消费更简单了”为题对公司进行报道。
2004年5月,武汉融众首度推出“融众VIP卡”,为所担保的优质客户办理融众VIP卡,持卡者享受贵宾礼遇和分期付款的优惠政策。
2004年7月10日,广州融众经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批准,成为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的理事会员。
2004年8月,重庆融众与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就担保贷款业务签订全面合作协议。
2004年12月融众实施战略重组,与香港金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盟,成立融众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
2003年1月3日,《湖北日报》以“小企业叫板金融大鳄”为题,对融众进行报道,报道说:“2002年1 至8月,武汉融众累计担保1.8亿元,占湖北省金融市场发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总额的89.5%。”
2003年1月9日,《金融时报》以“消费信贷多了个帮手”为题,对融众进行大篇幅宣传报道,将公司的运营方式称之为“融众模式”。 主管赣、湘、鄂三省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彭志坚行长,亲自带队对“融众现象”进行调研,并于2003年1月9日在《金融时报》发表了《对“融众模式”的思考》一文,对该模式进行了肯定。
2003年2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中国市场信息”栏目对“融众模式”进行了报道。
2003年2月,融众全国化战略的帷幕拉开,董事长谢小青先生亲自带队赴穗筹建广州融众。
2003年3月,武汉融众在汉口欧亚达广场开设“CDMA手机旗舰店”,成为武汉地区最大的CDMA手机专营中心。
2003年3月,广州融众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合作,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服务。
2003年3月24日,广州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
2003年3月,广州融众推出个人消费信贷系列担保服务产品-----“信融锦囊”,为客户实现“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提供最佳选择。
2003年4月25日,与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合作开展“讲信用,个人尊享CDMA手机”和“讲信用,集团用户尊享CDMA手机”活动,在广州通讯消费市场掀起CDMA手机销售热潮,共有一万多客户入网,享受到联通提供的特惠服务。
2003年8月7日 ,重庆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
2003年8月7日 , 重庆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商报、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等媒体相继以《武汉融众挺进重庆,个贷消费迎来春天》、《中信银行携手融众,个贷消费全新面市》、《重庆担保业“狼来了” 》、《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嫁接“融众模式”,一个电话搞定个人贷款》、《左牵银行右联商家,开业两周三推新品,融众“撒网”个人消费贷款》为题进行报道,对重庆融众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2002年
2002年元月,武汉电视台“商海名流”栏目对武汉融众的经营模式进行了专题报道。
2002年8月份,武汉融众与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合作,将分期付款的消费模式与“联通新时空”成功嫁接。开展了“看信用,送CDMA手机”活动,引爆江城。共为联通发展CDMA用户1万余户,创造日销售CDMA手机逾400台的佳绩。
2002年7月,武汉融众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合作,推出了教育助学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服务。
2002年11月,湖北电视台“市场经纬”栏目以“享受市场消费信贷”为题对武汉融众进行了电视专访。
2001年
2001年1月17日,融众集团的基础企业——武汉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2月,武汉融众首度与华夏银行武汉分行合作,在全国率先推出首付10%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服务。
2001年2月28日,融众创办的全国首家电脑分期付款专营中心在武汉开业。
2001年4月12日长江日报大幅报道《分期付款买电脑将成IT业新景观》,文章指出融众公司开创了“分期付款买电脑”这一全新的消费模式,掀起了一股销售的热潮。
5月1日,武汉融众在分期付款专营中心首次开展电脑分期付款大型宣传活动,场面异常火爆,创下分期付款购品牌电脑日受理量突破100台的佳绩。
2001年6月7日,武汉晚报开辟“融众专栏”,就“融众分期付款购电脑”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一话题展开了系列专题讨论。
8月11日,融众“全国首家家用电器分期付款专营卖场”在武昌开业。
10月,武汉融众与工商银行武汉分行合作开展个人综合消费信贷担保服务。
10月26日,融众推出全新服务举措-----“购物打电话,货款帮你把”,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消费信贷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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