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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配合办理名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应怎么办?

发布于 2024-09-08 04:30:04 作者: 罗水冬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认识深圳公司法人变更被驳回怎么处理,希望本文能解答你当下的一些困惑。

实践中,有很多事情都那么的相似——

员工在职期间,出于对公司的信任或感谢,抑或考虑自己当时尚在公司任职,出于情面或被动接受,答应担任公司新注册的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劳动者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并未实际在相应公司任职,未领取任何报酬,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保管公司任何证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那么,一旦员工离职,公司却找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我们作为员工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A公司成立,由B公司100%持股。C公司曾任B公司100%控股股东。A公司的章程显示,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尹某在C公司C1分公司任职。尹某称其任职公司在A公司注册时希望其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考虑自己当时在公司任职,只能答应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并未实际在A公司任职过,未领取任何报酬,未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未保管公司任何证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A公司及B公司称,尹某是否离职不影响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尚未选定下一任法定代表人,故需要尹某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尹某向法院起诉:判令A公司、B公司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涤除尹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登记事项)。(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虽然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事务,司法应谨慎介入,但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无法通过公司自治机制解决,或者穷尽公司自治救济程序仍无法解决时,便有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法院认为,本案中,尹某以其自C公司C1分公司离职、多次要求办理A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未果为由要求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身份、经理职务的工商登记,该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各方庭审中的陈述,A公司目前并无自行办理变更登记的意愿,基于此尹某提起涤除之诉,尹某作为登记的执行董事起诉具有诉的利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应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或者股东未委派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尹某能否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法及章程亦规定了董事长、执行董事及经理的具体职权,故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公司法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须由特定职务的人出任,由其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故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尹某从未实际在A公司任职过。虽然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事务,司法应谨慎介入,但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无法通过公司自治机制解决,或者穷尽公司自治救济程序仍无法解决时,便有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尹某已经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果,且本案中B公司作为A公司股东表示没有委派新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尹某的诉讼请求,尹某已经穷尽公司治理的内部救济途径,此种情况下如果司法不介入,尹某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无从救济。

综上,尹某要求A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给予协助。

关于尹某要求涤除其经理职务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经理非登记事项,属于向登记机关备案的事项,尹某要求涤除经理职务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上诉: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并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1.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在本案案由项下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2.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A公司公司章程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规定,现公司尚未委派新的执行董事,在此之前,尹某应继续履行执行董事职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审法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就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存在无法涤除的客观障碍

经询,A公司、B公司述称,因B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更,股东之间就指派谁来接替尹某担任A公司未能形成决议,在尚未确定新的人选之间,无法完成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支持尹某涤除其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是否适当。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应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作出决议。

本案中,C公司系B公司100%控股股东,A公司由B公司发起成立并100%控股。尹某在C公司C1分公司任职期间,接受公司委派,出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离职后,多次联系C公司请求办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未果,尹某因此提起本案诉讼。现无在案证据证明A公司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或者形成了股东委派决议,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无法涤除尹某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客观障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B公司均不同意尹某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尹某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其请求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权利有司法介入及予以救济的必要,据此判令支持尹某所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A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出上诉,法院不予。

【小编有话】

实际上,对于类似事件本身就是一个坑。甚至可以认为,用人单位这种不予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情属于过河拆桥行为。因此,劳动者一定要警醒,“被”法定代表人不值当。

当初劳动者不管是被动,还是积极主动担任法定代表人,从本质上说是协助用人单位成立了新的公司,算是帮助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因为各种缘由离职,“法定代表人”的紧箍咒不能摘下,而且随时还可能被用人单位唠叨咒语,受到公司经营风险的牵连。参考阅读:查一查,你是否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了?这个锅可不能背!https://mp.weixin.qq.com/s/Voi8Ai_w3zr_haE3KHfNCA

注意,劳动者只要离职,就应该尽快联系用人单位,取掉“法定代表人”的“头衔”。如果用人单位找各种理由拒绝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那劳动者应该积极保留证据,需求司法救济,起诉到法院予以解决。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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