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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税,两部门明确

发布于 2024-10-15 12:18:04 作者: 盈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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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4月26日消息,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图片来源:财政部网站

《公告》提出,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公告》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去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旨在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其中明确,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审读:张勤峰

编辑:张典阁

校对:王寅

监制:张楠

签发:孙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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