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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被单位变更,员工能否被迫辞职,然后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于 2024-10-16 03:18:04 作者: 箕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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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经常说,单位想逼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办法有很多,最常见的就是将员工调离现有的工作地点,本来上班只需要半个小时的路程一下子增加了一倍,每天光是上下班的路上就耗掉了大量的时间,久而久之员工受不了也就主动提出辞职了。

也有的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将员工进行调岗,其实属于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按理来说单位应当和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动其工作岗位,如果单位在员工不知情或拒绝调岗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调岗安排,难道不违反劳动法?

其实公司单方面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行为到底违不违法,主要还是要看双方在劳动合同里面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内有约定“单位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调整和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那么在没有降低员工薪资待遇的前提下,员工是需要服从单位合理安排的。

举个例子

小明于2013年3月18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入职的时候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明确约定了小明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南山区,工作岗位是新媒体运营专员,每个月的薪资待遇是5500元。

在仔细审核合同的时候,小明发现合同中有一条补充约定“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当下小明并没有多想,直接就在劳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5年5月,小明如往常来到公司上班打卡,突然收到了总公司发来的一封《工作地点变更通知书》,大致意思是公司处于战略发展,决定将包括小明在内的所有运营部成员由南山调往福田,并表示小明调岗后的工资由5500元上调至6000元。

按理来说薪资上调是好事,但小明当下还是回复邮件拒绝了公司的安排,并与部门领导进行了沟通,部门领导向小明表达公司对其进行调岗是考虑到以后的战略发展,调岗安排也属于合理的工作变换,况且还一定程度上调了他的薪资,也希望小明能够服从公司的安排。

仲裁公司

随后小明依旧拒绝了公司的转岗安排,在发现自己被取消在南山公司打卡的授权后,小明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公司擅自变更工作点,并取消了打卡授权试图阻止他正常工作。

待公司确认收到后,小明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500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小明的诉求,小明不服裁决结果决定向法院起诉。

小明认为自己拒绝公司调岗安排的原因是变更后的办公地点太远了,而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公司所发出的调整属于合理的战略性安排,况且劳动合同内也有约定“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发展,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的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而本案中,小明认为公司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导致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小明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反倒是公司方提供了发送给小明的《工作地点变更通知书》,表明对小明的转岗具备合理性且没有降低薪资待遇。

最后法院认为,公司调岗行为属于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用工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内的任何约定,所以小明要去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并没有支持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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